朱庄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2019-03-03 14:11

朱庄煤矿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井下作业人员,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监总局令85号),《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6?64号),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淮北矿业集团井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淮矿人力[2016]194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实际,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集团公司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和可操作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 加强劳动定员基础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定员标准,结合矿生产组织、产能、工艺装备等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按照“能减则减”的原则,及时修订定员标准。

第四条 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超过100人,单班下井人数不超过1000人。

第五条 控制入井人数,实行“限员挂牌”制。在井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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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设置牌版,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每班实际出勤人数不超过出勤定员人数。

第六条 根据生产工艺、生产条件等情况,控制采掘工作面实际出勤人数。综采工作面作业范围内(包括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单班各类作业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掘进工作面作业范围内(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单班各类作业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

第七条 根据核定的生产能力,优化生产布局、生产工艺和劳动组织,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组织生产。原则上在一个水平组织生产,同时生产的水平不超过2个。减少、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一个采区同一煤层一翼最多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逐步实行“一矿一面”、“一矿两面”等集约化生产模式。

第八条 采掘、井下辅助单位班前会后,必须将本班各个工作地点出勤人数、小班出勤总数报至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每班必须调度一次各采区、各采掘工作面当班实际出勤人数,发现超员情况,必须及时向当班值班矿领导汇报,并安排超出定员的人员升井。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和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第九条 完善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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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入井人员考勤,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将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纳入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第十条 安全监察处具体负责“限员挂牌”的监督检查,并有权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四化三减”,合理集中生产,切实减少用人环节。加大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力度,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应用。积极应用综采工作面可视化、智能化控制技术;推行无人值守和远程监控。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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