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揭煤前,加强对通风系统中的正反向风门的检查工作,以确保其完好。
②、按规定在+70运输巷、安设一组隔爆设施,其安装要求符合规定。 ③、必须在+70运输大巷每间隔50米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数量不少于5个,距工作面迎头25至40米范围内也必须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总数量不少于8个。压风自救装置由通防科组装,掘进班组负责安装、使用、看管,保持完好。
4、揭煤期间爆破时,每次放炮必须有总工程师全面指挥,掘进班组负责现场警戒,撤人。装药、联线、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负责。准备工作完成后,由现场领导小组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汇报情况,得到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
5、揭煤范围:自巷道碛头距五页煤层底板1.5米位置起,直至五页煤层被完全揭开。 (二)通风瓦斯管理 1、通风设施
防突风门:在+70运输大巷构筑两道防突风门,墙体厚度不得低于0.8m,门厚不小于0.5m,且保证墙体掏槽见实帮、实底。 2、局部通风
揭煤期间采用2台fbd-no5.6/2×11kw局扇(一台备用),直径600毫米的胶质阻燃风筒供风,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并保证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灵敏可靠。局扇通风机必须由掘进事业部设置专职人员进行看
管,严禁无计划停电,并执行现场交接班,风筒末端出口到工作面距离不大于5m。局部通风机供风不正常或者备用通风机不能正常工作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3、瓦斯管理
(1)、通防管理部必须在该工作面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的瓦斯情况,并熟悉突出预兆及避灾路线,严格实行现场交接班。
(2)、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及其他人员,发现有突出预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工作面人员,切断巷道内及回风流中电源并及时汇报矿调度所。
(3)、当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4)、工作面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对因瓦斯超限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恢复供电。
(6)、局部通风机因检修需要停止运转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小班进行申请,并经矿总值班、及相关单位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时间停电。 (7)、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必须查清原因,进行处理。在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
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通风机。否则,必须按规定排放瓦斯。
(8)、揭煤期间,通防管理部必须加强工作面监控设备管理,定期进行校检、试断电,并有记录可查。 4、安全监测
监测队必须按照规定安装瓦斯监控设备。
t1:安设距迎头小于5米,距巷顶不大于300毫米,距巷帮不小于200毫米。
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
断电范围:掘进面内及回风系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t2:安设距离该巷道回风出口10~15米的巷道内,距巷顶不大于300毫米,距巷帮不小于200毫米。
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 5、断电范围:
+70水平中部车场运输巷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6、警戒点设置:
警戒人员由掘进班组负责现场落实。 7、撤人范围:
放炮前,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跟班人员、+70中部车场运输巷及其回风系统内人员必须撤至各警戒点以外的安全地点。 (三)远距离放炮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