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2019-03-03 15:27

名词解释: 1,

汤刑。

答:汤刑是商代刑事法律内容的名称,是商代,国家在调整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形成的法律规范:内容上主要是刑罚以及适用原则的汇集。根据《左转》“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但实际上后世商王也有对其有所损益,根据《竹书纪年》“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故而一般认为,“汤刑”应是代为概称商代法律,而不限于特定某代商王所制定的某一部成文法。 2, 3, 4, 5, 6, 7, 8,

廷杖制度。见笔记本。 具五刑。见笔记本。 春秋决狱。见笔记本。 理藩院。见笔记本。 廷行事。见笔记本。 《十九信条》。见笔记本 明德慎罚。

答:是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明德”就是要崇尚道德,统治者应自律并对人民施以耐心的教化;“慎罚”就是要用审慎的态度适用刑罚,以保赤子之心来保护臣民。

明德慎罚死刑的提出,一方面动摇了神权法思想,在“神”之外,指出了“民”的重要,缓和了商纣王时期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其为中国古代主流思想中的“重民”、“民本”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9,

三不去。

答:这是对于丈夫或附加解除婚姻的单方权力限制,主要有三种情形:有所取无所归,即如果休妻会导致妻子无家可归;有更三年丧,即妻子为公平养老送终并拂过三年大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在婚后丈夫有贫贱变为富贵。客观地讲,这种对丈夫单方面权力的限制和对妻子权益的保护的规定也还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10,《元典章》

答: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并不是一部有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只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设计会变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在此基础上,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委纲目进行会变而成的一部法规会变作品,共计六十卷。内容上一形式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审判规范为主。经过中书省对内容进行审查后,核准在全国发行,对元朝法律事件祈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系统研究元朝法律文件内容也有非常宝贵的价值。 10, 宗法制。见笔记本。 11, 法经。

答:《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步系统化的成文法典,其内容体现出封建纪念馆及关系,其体制相对传统的刑书有较大的变革,对后世封建法典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第一,其篇目内容上有《盗律》、《贼律》、《网律》、《捕律》、《杂律》、《具律》。

第二,体例上,《法经》改变了过去的“以刑统罪”,而采用了“以罪统刑”的方式安排,并且规定了总则性的《具律》。

第三,立法宗旨上,其首创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是和封建体制下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向符合的。

第四,《法经》体现了法家的重刑主义倾向。

《法经》作为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成文法典的特色体例。 12, 首辅大臣。

答:明代对首席大学士的习称〃嘉靖、隆庆和万历初期,首辅、次辅界限严格,首辅职权最重,主持内阁大政,次辅不敢与较。清代领班军机大臣之权极重,亦称为首辅。 13,凌迟。

答:五代西凉人所用的残酷刑罚,在辽政权中也有适用。魏松用于死刑的执行最早是北宋仁宗年间的敕令,针对的是荆湖地区各种残忍人祭行为的诚挚,本是法外的刑罚。即俗称的“千刀万剐”,意图使犯罪者在痛苦中死去,最后一道才能割断其喉管,在此之前不允许使其死去,甚至还在行刑中用参汤为其续命,否则悻悻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神宗时期开始,凌迟刑开始大规模的作为长制适用;在南宋时期的《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正式作为死刑执行方式被法典所规定。 14,十恶。

答:“十恶”是指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

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 重的犯罪行为,“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这项制度源于《北齐律》 的 “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唐律沿用隋制,将这项重要制度规定于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唐律打击的重点,犯此十条者为“常赦所不原”;

)“十恶”罪名包括:(1)谋反,指谋危社稷,即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大罪。

(2)谋大逆,指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的行为。 (3)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96),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御舟误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违礼,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的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

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 3)十恶制度作为封建法律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作为维护封建统治最有力的武器而规定于后世历代法典之中,世代相传直至明清。 15,务限法。

答:务限法是唐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务就是指农务,即农业生产劳动。具体期限是: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叫“入务”,即进入农忙季节,到九月三十日结束。这一段时间是务限期,在这个期限内,各个州县官府停止对于田宅、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的审理。到了十月初一时,叫做“务开”,这时才可以受理民事案件。) 16,《明大诰》。见笔记本。 17,董仲舒。

答:西汉儒学代表,经文经学大师。武帝时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武帝采纳,从此开始确立儒家为官方正统思想。将儒家学说与阴阳五行说结合,提倡“天人感应’说,并根据天道阴阳和治国的“德”和“刑”对应起来,用来论证“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主张维护封建大一统,限制豪强兼并。“秋冬行刑”,“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也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后来这种为他所首倡的用儒家思想改造法律的做法为后来的封建法律时间所沿袭。 18,重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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