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2)

2019-03-03 15:41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执行本规定、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设置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经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办、国办《国有企

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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