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5燕山石化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2019-03-03 16:24

制度类型:企业制度-实施类/执行类

制度燕山石化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名称 制度QZ/YSSH.AJ.045制度燕化企?2014?389号 编号 .2014 文号 制度主办2014版 安全监察部 版本 部门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机械动力部 会签业健康管理/专业技术人力资源部 部门 管理 公司工会 法律事务部 审核安全监察部 信息部 部门 企业管理部 安全监察部 所属业务类别 监督检查者 解释权归属 废止说明 签发2014年 7月11 日 日期 制定目的 制定依据 适用范围 约束对象 原《燕山石化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生效2014年7 月11 日 (QZ/YSSH.AJ.045.201日期 2)同时废止 保护噪声环境中作业员工的听力,减少噪声可能造成的听力损伤,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 《中国石化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770号) 燕山石化公司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 业务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燕山石化职业卫生管理类别 业健康管理/综合管理 规定 所属企业制度-实施类/执行层级 类 涉及的相关制度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业务业健康管理/专业技术燕山石化劳动保护类别 费用及个体劳动防护用管理 品管理规定 所属企业制度-实施类/执行层级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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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1.1 管理原则

1.1.1 凡有每工作日8小时A计权等效声级大于或等于80分贝(以下简称“LEX,8h≥80 dB(A)”)的员工及存在噪声强度≥85 dB(A)的设备、作业场所,均应执行本规定。 1.1.2 本规定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测量、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员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1.2 业务管控方式

本规定按专业实行归口管理,分层负责。

2 职责与分工

2.1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职工听力保护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存在噪声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落实工作。

2.2 公司机械动力部负责降低、消除噪声设备、设施的管理。

2.3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接触噪声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协助安全部门、职防部门做好接触噪声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负责做好职业禁忌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和职业病人员岗位调整工作。 2.4 公司工会负责对职工听力劳动保护规定执行情况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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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2.5 职业病防治所对产生或存在噪声的设备、作业场所及作业人员岗位接触噪声情况进行基础评估,筛选出LEX,8h≥80 dB(A)的作业岗位及接触员工以及噪声强度≥85 dB(A)的设备、作业场所;负责接触噪声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作业场所监测工作。 2.6 二级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负全面管理责任。

3 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

3.1 听力保护管理基本要求

3.1.1 各单位应首先考虑工程控制措施从源头控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应重点加强接触噪声作业人员现场护耳器佩戴的监督与管理。

3.1.2 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制定年度职业卫生计划应包括职工听力保护内容并负责组织实施。

3.1.3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

3.1.4 噪声强度≥85 dB(A)的作业场所,应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控制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3.1.5 噪声工程控制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在管理上应特别注意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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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

3.1.6 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以前,应首先识别主要噪声及其频谱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3.1.7 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3.1.8 凡噪声强度≥85 dB(A)的作业场所均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的员工应佩戴护耳器,护耳器应合适有效并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并记录存档。

3.1.9 各单位应当提供3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LEX,8h≥80 dB(A)的员工及在噪声强度≥85 dB(A)的设备、作业场所进行临时作业的员工选用。

3.1.10 护耳器的领用按照《中国石化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执行。护耳器领用后,领用人应在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台帐上签字确认。

3.1.11 员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0dB(A)以下。

3.1.12 确因工作需要直接暴露在噪声作业场所员工接触噪声的时间不得大于实际噪声强度水平所允许接触的时间限值,并应考虑作业岗位总直接暴露时间及防护最大化原则。 3.1.13 噪声作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噪声作业场所听力防护监督检查,并在安全检查台账上做好记录。 3.2 噪声监测

3.2.1 噪声监测工作应由职业病防治所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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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噪声强度≥85 dB(A)的设备、作业场所应设监测点。职业病防治所负责各单位工作场所噪声监测点的设立,监测点的设置按有关规范执行。应对LEX,8h≥80 dB(A)岗位人员接触的噪声强度进行测定。监测点及岗位接触噪声强度测定应每半年进行1次。职业病防治所应将监测报告及时反馈受检单位。

3.2.3 在作业场所噪声强度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3.3 听力测试与评定

3.3.1 听力测试与评定应职业病防治所完成。

3.3.2 凡接触噪声的作业员工在上岗前均应进行基础听力测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按《职业卫生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对于发生听力下降的员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禁止有噪声职业禁的员工从事接触噪声的作业。

3.3.3 首次在LEX,8h≥80 dB(A)岗位作业的员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 3.4 职工听力培训管理

3.4.1 各单位应每年对LEX,8h≥80 dB(A)的员工及在噪声强度≥85 dB(A)的设备、作业场所进行临时作业的员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培训情况应及时在职工HSE档案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3.4.1.1 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3.4.1.2 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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