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临床医师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填写诊断及手术操作等诊疗信息,并对填报内容负责。
第二十五条 编码员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准确编写疾病分类与手术操作代码。临床医师已做出明确诊断,但书写格式不符合疾病分类编码原则的,编码员可按分类规则实施编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住院首页费用归类,确保每笔费用类别清晰、准确。
第二十七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数据传输接口标准及时上传数据,确保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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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临床医师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填写诊断及手术操作等诊疗信息,并对填报内容负责。
第二十五条 编码员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准确编写疾病分类与手术操作代码。临床医师已做出明确诊断,但书写格式不符合疾病分类编码原则的,编码员可按分类规则实施编码。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住院首页费用归类,确保每笔费用类别清晰、准确。
第二十七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数据传输接口标准及时上传数据,确保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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