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汇总(2)

2019-03-03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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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市场准入管理; 7. 7.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 8. 8.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营销管理; 9. 9.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产品开发与管理; 10. 10.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11. 11.履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相应的权限职责; 12. 12.与一级分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三) (三)二级分行

1. 1.负责贯彻执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 2. 2.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规章制度; 3. 3.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 4. 4.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 5. 5.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

6. 6.负责组织开展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日常营销工作; 7. 7.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8. 8.履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相应的权限职责; 9. 9.与二级分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四) (四)一级支行(县市机构)

1. 1.负责贯彻落实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相关规章制度; 2. 2.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管理和指导; 3. 3.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经营发展; 4. 4.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培训; 5. 5.负责开展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日常营销工作; 6. 6.负责辖内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7. 7.履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相应的权限职责; 8. 8.与一级支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五) (五)营业网点

1. 1.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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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受理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 3. 3.开展业务营销工作; 4. 4.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5. 5.与营业网点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一节 第一节 岗位管理

第八条 第八条 办理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网点,从业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进行配置,保证权限落实到位:

(一) (一)熟悉储蓄业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

(二) (二)网点均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两个窗口同时对外办理业务;

(三) (三)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第九条 根据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岗位设置,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人员分为操作类和管理类两大类,不同类别的人员处理业务的权限不同。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岗位设置为:

(一) (一)营业网点:普通柜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 (二) (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 (三) (三)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

(四) (四)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综合管理员和综合主管;

(五) (五)总行:业务管理员、业务主管、高级管理员和高级主管;

(六) (六)制卡部门:卡片管理员、制卡员、卡业务主管。 第十条 第十条 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管理原则为: (一) (一)各级机构在处理业务时,均应实行人员分类和权限管理;

(二) (二)有权限制约关系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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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三)人员权限管理在系统中采用输入身份号及密码等身份认证方式。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普通柜员业务职责为:

(一) (一)执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各项规章制度,掌握储蓄业务处理系统普通柜员权限内容,并在所属权限内进行日常业务操作;

(二) (二)负责本柜员现金、凭证盘点,做好日终轧账,确保账实相符;

(三) (三)配合支行(局)长开展业务的宣传、推广工作; (四) (四)与普通柜员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综合柜员业务职责为:

(一) (一)负责业务指导。综合柜员要熟悉业务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指导普通柜员正确办理业务,提高业务服务水平,协助或辅导解决营业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协助支行(局)长做好业务培训工作;

(二) (二)负责业务授权和监督。综合柜员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履行授权职责,负责对营业人员办理业务的有效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三) (三)负责会计管理。会计管理具体包括柜员管理、尾箱管理、现金、支票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报表管理、档案管理等;

(四) (四)负责安全管理。综合柜员负责检查网点的监控设备、安全设施,监督网点人员对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的执行,负责报告有关异常情况和提出对风险隐患的整改建议;

(五) (五)与综合柜员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支行(局)长业务职责为:

(一) (一)负责组织网点业务运营。支行(局)长根据业务规章制度,组织柜员开展网点营业服务;

(二) (二)负责网点风险管理。支行(局)长定期对营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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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安全管理检查,组织业务培训,并对检查整改效果负责;

(三) (三)负责网点业务营销管理。支行(局)长组织网点开展日常营销工作,管理客户经理,并对网点经营效益负责;

(四) (四)负责业务授权。支行(局)长按照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柜员权限,履行授权职责;

(五) (五)与支行(局)长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第二节 身份号和密码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储蓄业务处理系统的人员维护及身份号管理要求如下:

(一) (一)身份号的管理原则

1. 1.所有进入储蓄业务处理系统办理业务的人员均配备一个身份号,业务人员凭身份号与密码进入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2. 2.身份号以省为单位,由系统按照一定的编制规则生成,在全国范围内唯一;

3. 3.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号和密码,定期修改密码,不得随意借予他人使用。

(二) (二)人员注册

1. 1.人员注册采取集中注册和逐级注册的方式。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的注册、修改、删除的审批工作,总行技术支持中心负责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的注册、修改、删除具体操作;

一级分行综合主管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综合管理员;综合管理员在综合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的业务、会计、凭证管理、卡部等部门主管人员,负责在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注册、删除同级事后监督主管;

一级分行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二级分行各部门主管。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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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下,负责注册、修改、删除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各部门主管分别负责注册、修改、删除同级本部门各类人员;

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管理员在同级业务主管授权下,负责在储蓄业务处理系统中注册、删除同级事后监督部门各类人员,负责注册、修改、删除辖内网点支行(局)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

2. 2.注册时,应将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分配身份号,建立身份号与该业务人员的对应关系;

3. 3.注册后,该身份号处于待启用状态;

4. 4.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维护同级人员信息时,应向上一级部门报备,网点柜员信息维护报一级支行(县市机构)业务主管审批。维护后应打印柜员维护清单存档。

(三) (三)人员信息查询

1. 1.一级分行综合主管、管理员可查询所辖范围内所有人员信息;

2. 2.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相关部门可查询同级及下级同一部门人员信息;

3. 3.一级支行(县市机构)可查询同级人员及网点人员信息; 4. 4.网点根据权限查询同级人员信息。 (四) (四)身份号的启用

身份号的启用采取集中启用和逐级启用的方式。

1. 1.总行高级主管负责启用总行高级管理员,总行高级管理员负责启用总行各部门主管,总行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

2. 2.一级分行综合主管负责启用同级综合管理员,一级分行综合管理员负责启用同级各部门主管,一级分行各部门主管负责启用本部门人员,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负责启用二级分行各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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