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根据工程实际編写,能有效地指导施工,并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1)、打桩工程、基坑支护、集中开挖; 2)、土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系统; 4)、起重吊装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塔吊、卸料平台。
第二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
(一)监理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四)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特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并向上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