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报办法
1、申报采用个人、集体、单位申报的方法。申报者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评审表》),按要求份数将其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材料一并交申报处。集体申报须出具集体申报说明。以单位名义申报须经单位领导人在申请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2、省级单位及地处成都市的高校的作者,视成果内容向相关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市、州单位或地处市、州的高校及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作者,向所在市、州社科联申报;已成立社科联组织的高校的作者,向本校(院)社科联申报;个别特殊情况者,可通过省评奖办公室将申报材料转交相关初评机构。
3、参评成果不得多渠道申报;一位作者只可独立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的成果可增报一项;以集体或单位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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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的成果,原则上不限申报项数。
4、多人合作的成果,应视贡献大小,经课题组讨论协商,明确5名主研人员,由第一作者牵头申报。若以个人或部分成员申报,须出具课题组协商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5、申报时必须在《申报评审表》上写明申报成果所属的学科门类。
6、凡申报参评的成果及其材料,评审结束后由省评奖办公室留档,不论获奖与否,都不退还本人。
7、各省级学会、市州社科联和高校社科联汇总申报材料后,认真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登记表》(以下简称《申报登记表》),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登记表》并附作者填写的《申报评审表》一份,报省评奖办公室。
第六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的程序是:资格审查,学会、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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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初评,学科组评审,专家组复审,省评奖委员会终审和公告,省政府批准、授奖。 1、资格审查
在省社科评奖委员会领导下,省社科评奖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成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初审。 2、初评
初评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市、州初评机构及各高校社科联组织进行。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机构由其常务理事会民主推举产生,评审员名单须报省评奖办公室备案;市、州初评机构由当地社科联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报所在市、州党委宣传部批准;高校社科联初评机构由各高校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报校党委批准。 各初评机构负责受理成果申报,并根据评奖标准和省评奖办公室下达的推荐指标,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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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推荐成果得票数,须超过到会评审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初评机构在推荐成果的《申报评审表》上签署评审意见后,将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材料,按规定份数在规定时间内报省评奖办公室。省评奖办公室负责对报送的推荐成果进行资格复审。 3、评审
省评奖委员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聘请一批学术造诣较深,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知名度,办事认真、公道的专家学者,按相近学科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 各学科评审组根据省评委会下达的建议各等级优秀成果奖的控制数,按评奖标准严格分类评审。其方法为:首先,每项成果由专家分别审读(每项成果审读专家不得少于三人),按评奖标准对申报成果逐项打分、排序,提出入围建议,写出简要的审读意见。其次,召开学科组评审会议,由审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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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逐项汇报审读情况、取舍意见和建议获奖等级。经学科评审组民主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凡建议的各等级优秀成果奖的得票数,均须超过应到会评审员的三分之二。学科评审组在《申报评审表》上签署评审意见,提出建议获奖等级。学科评审组在评审过程中,要提高对应用研究类成果的重视程度,适当增加应用研究类成果的获奖比例,同等条件下可向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的成果倾斜,以激励和引导我省社科研究为现实服务,为我省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服务。
评审结束后,总结评审情况,并由学科评审组秘书写出评审总结。 4、复审
省评奖委员会聘请省内知名专家组成若干复审组,对各学科评审组建议获荣誉奖和一、二等奖的成果进行综合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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