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19-03-03 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

交通部令2008年第2号 2008年0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28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航员注册、任职、培训、考试和评估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办法负责统一实施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引航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航员,是指受聘于引航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引航员注册取得引航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三级引航员和助理引航员。

第二章 引航员注册

第五条 引航员注册,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六条 申请引航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三)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四)经过引航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第七条 申请引航员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航员注册申请;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近12个月内的船舶驾驶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引航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人在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原件。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引航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准予注册,并发给引航员服务簿,赋予唯一的注册编号;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取得引航员服务簿而未取得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为助理引航员。

助理引航员不能独立引领船舶,应当在一级引航员或者二级引航员的指导下工作。

第十条 引航员服务簿是引航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引航员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所属引航机构名称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引航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引航员应当凭相应的证明材料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注册变更手续。

引航员服务的引航机构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还应当提供与原引航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引航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引航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销引航员服务簿的;

(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第十三条 申请人被依法吊销引航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第三章 引航员任职

第十四条 按海港和内河两个系列,引航员任职资格分为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和三级引航员。

海港引航员的引领范围是沿海港口及附近水域,内河引航员的引领范围是内河港口和航线。

第十五条 引航员按下列规定权限引领船舶:

(一)海港、内河一级引航员可以在各自的引领范围内引领任何船舶;

(二)海港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50米的船舶,内河二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200米的船舶;但是总长等于或者大于180米的客船除外;

(三)海港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80米的船舶,内河三级引航员可以引领总长小于150米的船舶;但是客船和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外。

第十六条 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特定类型船舶的实际情况以及引航员的任职年限等因素,

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范围内制定各类别、等级引航员引领的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具体规定。超出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引领船舶种类和尺度的,应当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十七条 引航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引航员适任证书后,才可以引领相应种类和长度的船舶。

第十八条 申请一、二、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引航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四)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第十九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

(二)引航员服务簿;

(三)最近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成绩单。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领范围的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

(三)适用范围:类别、等级、引领范围;

(四)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五)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二十三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在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之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满足下列条件,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一)完成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二)具有良好的安全记录。

对于不满足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通过了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附件一《引航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表》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的,也可以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换发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五条 引航员服务簿、适任证书损坏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换发引航员服务簿、适任证书申请;

(二)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三)被损坏的引航员服务簿、适任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南华大学土木工程施工试卷A、B卷及答案 2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