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行使;同时,也利用决策的多数票原则,保证所有权的共享性;成立董事会,代表股东负责监督土地的经营活动;然后再由董事会聘用“懂经营、会管理”的能人具体负责日常土地经营活动。三是改变经营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实施规模化经营。土地使用权既可以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掌握,也可以出租给愿意经营的公司或农户,股东农户有优先租赁权。这里,是以地租调节着经营方式和租赁规模。四是农户可以通过股息和分红的形式,每年分享土地经营收入,也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时候,在集体组织内部或市场上转让股权,变现资产。 我的看法:
1、在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中改革和完善
城乡二元结构在土地政策上具有深深的烙印,我们的党和政府己深刻认识到这种二元结构会造成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弊病,对社会经济发展进行了战略性的调整,转向“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
2、在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中改革和完善
农村土地政策的变革既要充分考虑当前农村土地的生产功能、就业功能、保障功能,因而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但又不能用土地制度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阻碍农民向城市的转移。然而,我们的现行土地政策却恰恰最缺乏的是关于促进城镇化发展的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缺乏对农民真正转移的有效支持。 3、在承认地区差距和发展不平衡中改革和完善
地区发展不平衡是中国的基本国情,这种局势下搞新农村建设,谋求统一的土地政策支持,强求整齐划一,其效果不佳是可想而知的,因此我们在对农村土地政策的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应正视这一客观规律,切实把统一与变革,坚持与发展的问题解决好,使农村土地政策更加符合国情,适应大局,更具有可操作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