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中选拔;
2、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须从具有中等运输专业(包括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以上水平,并有实践工作经验的车站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运转车长中选拔;
3、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必须具有列车调度员、计划调度员的经历; 4、车站调度员,应从有实践工作经验和指挥能力的调车区长中选拔。 上述选拔人员自从事调度工作起,应保持其调度专业性,不得任意调离、变动。
第16条 新选拔的调度人员,必须经过调度专业知识学习,学习主要内容应包括: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行车组织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其他内容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定。 学习期限,一般不少于六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工作。 第17条 为不断提高调度人员的业务水平,除各级调度应经常组织不脱产的业务学习外,铁道部、铁路局每年应组织脱产专业培训班,对现职运输调度人员进行轮流培训,具体分工如下:铁道部运输调度人员,铁路局调度科长、副科长,分局调度所主任、副主任由铁道部负责;铁路 局、铁路分局的其他调度人员由铁路局负责。
第18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调度人员实行三班半制,但铁路分局运输繁忙调度区段的列车调度员应实行四班制。以上三级调度均应各自配备全员总数百分之八的预备率。
第四章 车流调整
第19条 为保持全路运用车的合理分布及各线车流的相对稳定,车流调
整工作必须实行高度集中,统一调整的原则。
铁道部调度处、铁路局调度科应指定专人负责车流调整工作,研究掌握货流、车流变化规律及有关技术设备的使用效能,建立近期和远期的车流推算制度,有预见、有计划地进行车流调整。
第20条 为了及时、准确的掌握车流动态,铁道部每日零时前,将当日十八时各铁路局装往、待发各铁路局的重车数通知各铁路局。 第21条 车流调整分为:重车调整、空车调整和备用车调整,并通过旬、日计划组织实现。必要时,可下达临时调整计划。 重车调整
第22条 重车调整是车流调整的主要措施,调整方法有去向别装车调整、限制装车、停止装车、变更重车输送径路和集中装车。
第23条 按去向别组织均衡装车是保持各铁路局、分局车流稳定和运输秩序正常的基础。各铁路局、分局、车站必须严格掌握装车去向,进行去向别装车调整时,要执行下列规定:
1、运输工作不正常,影响旬装车计划不能实现或运输效率提高需要超过旬装车计划时,应首先用减少或增加自局(分局)管内的装车进行调整,如需减少、增加外局(分局)的装车时,须经铁道部、铁路局批准; 2、货源落空或货流发生变化,不能实现旬计划去向别装车时,应将情况及时报铁道部,以变更旬计划的去向别装车;
3、分界站接入某方向的重车不足或增多时,应首先采取增加或减少自局(分局)装往该去向装车数量的方法进行调整。如延续时间较长,自局(分局)调整又有一定困难时,应将情况及时报铁道部(铁路局),
由部(局)统一调整。
第24条 为消除局部重车积压,可采取限制装车、停止装车和变更车流输送径路。
1、遇下列情况按《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取限制装车或停止装车:
(1)装车数超过区段通过能力和编组站作业能力时; (2)装车数超过卸车地的卸车能力时;
(3)因天灾、事故,线路、轮渡封闭中断行车时; (4)因其他原因发生车辆积压或堵塞时。
2、遇天灾、事故中断行车或重车严重积压、堵塞时,经铁道部调度命令批准,可变更跨局的车流输送径路。
变更车流输送径路,应适应有关区段的通过能力,并指定变更径路的期限、列数、车数和列车编组计划。
凡经上级调度命令批准,采取限装、停装或变更车流输送径路时,铁路局、分局、车站均不准在限装或停装期间,承认通过及到达限装、停装区段(或车站)的途中转票和变更到站。 第25条 遇下列情况可采取集中装车: 1、某铁路局(分局)的管内重车严重不足时; 2、某方向移交重车严重不足时;
3、重点厂矿、企业、港口急需到达物资或外运物资严重积压时; 4、急需防洪、抢险、救灾物资时。
集中装车仅在所经区段通过能力和到站卸车能力允许的条件下,方准采
用。 空车调整
第26条 空车调整是为了合理地运用空车,保证装车需要的调整措施。空车调整必须做到缩短空车行程,组织车种代用,消除同车种对流。 各铁路局、分局、车站必须从全局出发,严格遵守排空纪律,按照上级调度批准的车种、车数均衡地完成排空任务。
第27条 空车调整方法有:正常调整、综合调整和紧急调整。 1、正常调整:根据计划的车种别装车、卸车的差数,接空数和各铁路局(分局)实际运用车保有量确定排空车数。
2、综合调整:货流、车流发生变化或重车流增加时,在不影响接空局重点物资装车需要的前提下,经铁道部(铁路局)下达日计划命令时批准,可采取以重、空车总数进行综合调整。重、空车数一经日计划命令批准,各铁路局(分局)不得再增加重车代替空车。
3、紧急调整:为保证特殊紧急运输任务需要所采取的非常措施。各铁路局(分局)接到紧急空车调整命令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车种、车数完成排空任务。 备用货车
第28条 备用货车是为了适应货流、车流变化,保证完成临时紧急运输任务的需要,所储备的技术状态良好的空货车。
备用货车(以下简称备用车)分为一般备用车、专用货车备用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车。
一般备用车和专用货车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经铁道部备用车命令
批准。港口、国境站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各铁路局根据铁道部每季批准的计划,按照指定的车站、车种、数量,以铁路局备用车命令批准。非标准轨的货车备用、解除由所在铁路局负责处理。 备用车的备用、解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备用车必须备满四十八小时,专用货车和港口、国境站备用车必须备满二十四小时,才能解除备用。备用时间不够解除时,自备用时起仍按运用车计算;
2、一般备用车在一个铁路分局管内,当天对同车种的货车不得既备用又解除(但由于备用车在同一基地转移,所造成同车种的备用、解除可不受此限);
3、需经备用基地检查员检查。
因紧急军用需要解除备用车时,经铁道部批准可不受本条1、2两项条件限制。
第29条 确定或变更备用车基地站名和基地的最大容车量时,须由铁路局批准,以局文公布并报部备案。
第30条 备用车必须停放在铁路局批准的备用车基地内。港口、国境站备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港口、国境站。凡未停放在指定地点的均不准统计为备用车。备用车在不同基地间不得转移,在同一基地内转移时,须由铁路分局备用车命令批准。 第31条 备用车的管理:
1、铁路局、分局、备用站和基地检车员,均须分别建立备用车登记簿,按备用日期、命令号码、地点、车种、车数等内容顺序进行登记。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