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
作为《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伦敦倾废公约)的缔约国,中国重视执行该公约的规定,并不断加强对海洋倾废的管理。到目前为止,中国已建立了34个三类疏浚物倾倒区,4个空中放油区,签发倾倒许可证近2000份。同时,大力加强倾倒区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国严格禁止在海上处置一切放射性物质,逐步停止海上倾倒工业废物,并禁止有毒废物海上焚烧。
为了保护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中国政府制定了《渔业水质标准》,有关部门还制定了《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并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加强对海洋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养殖场的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和沿海地区建立了多级渔业环境保护机构,全国建立了15个省级以上海洋渔业环境监测站,重点渔业水域建立了一批海洋生物保护区。1995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贯彻养护为主、适度开发、持续发展的方针,对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目前,已建立各种类型海洋自然保护区59个,总面积1.29万平方公里,其中包括海湾保护区、海岛保护区、河口海岸保护区、珊瑚礁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区、海岸泻湖保护区、海洋自然历史遗址保护区、海草床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等。
中国是世界上海洋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影响中国沿海的风暴潮、海浪、海冰、地震海啸、海岸侵蚀、台风和海雾,以及赤潮生物灾害等海洋灾害,在各类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中约占10%。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中国已初步建成了由近海到远海、多部门合作的海洋环境及灾害观测网络和预报、警报系统,开展了主要海洋灾害分析、预警报和评估业务,建设了海上搜救中心和沿岸防灾准备应急系统,形成了海洋减灾体系。
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的逐步增加和海洋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海洋环境保护和减灾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中国制定了《全国海洋环保“九五”(1996—2000年)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继续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并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保护海洋环境:
——加强污染源控制,制定入海河流全流域水质目标,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指标,严格限制超过规定数量的排放;
——加强海洋污染调查、监测和管理,完善污染监测网,健全卫星、船舶、岸站立体监视和执法体系;
——逐步建立排污收费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发展海洋环保技术和产业;
——加强海洋监测和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建设观测网、数据采集与通讯网、预警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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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以及资料质量控制系统,等等。
四、发展海洋科学技术和教育
近年来,中国不断深化海洋资源和环境调查、勘探,积极寻找新的可开发资源,研究新的开发、保护技术和方法,大力培养海洋开发与保护的科技人才队伍,普及海洋知识,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海洋意识。
中国现有涉海科研机构109个、科研人员13000多人,已经形成了一支学科比较齐全的海洋科技队伍,在海洋调查和科学考察、海洋基础科学研究、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海洋监测技术以及海洋技术装备制造等方面取得了许多成绩。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海洋调查和海洋科学考察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其调查范围从近海逐步扩展到大洋,调查方式从海面观测逐步发展到航空航天遥感、海面观测、水下探查。早在1958年至1960年,中国就组织了全国海洋综合普查;1980年至1986年,进行了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并开展了海岸带综合开发利用试验;1988年至1995年,又进行了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和海岛综合开发试验等等。
1983年,中国加入了《南极条约》,并从1984年开始进行南极及其周围海域调查,到1997年共进行了14次科学考察,先后建立了长城、中山南极科学考察站,为人类和平利用南极作出了积极贡献。1996年中国又加入了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积极参与《北极在全球变化中的作用》等相关的国际合作项目。
中国海洋科学研究以近海陆架区海洋学为主,已经形成了具有区域特征的多学科的海洋科学体系。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海洋科学发展战略和支持海洋科学发展的规划和计划。近年来,中国在物理海洋学、生物海洋学、海洋地质学、海洋化学等学科取得了显著进展,为海洋渔业发展、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防灾减灾等,提供了科学指导和依据。
中国积极发展海洋技术,已经形成了海洋环境技术、资源勘探开发技术、海洋通用工程技术三大类,包括20多个技术领域的海洋技术体系。目前,中国正在实施海洋高技术计划、海洋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兴海”计划。中国海洋高技术研究的重点是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探查资源开发技术、海洋生物技术。海洋科技攻关计划的重点是海岸带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利用、海水淡化、海洋能利用和海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与现代海洋开发直接相关的领域。1996年,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九五”(1996—2000年)和2010年全国科技兴海实施纲要》。据此,中国重点研究、开发和推广海洋增养殖技术、海洋生物资源深加工技术、海洋药物开发提取技术和海水化学资源利用技术。通过实施这个纲要,培育海洋科技企业,带动海洋产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并力争使科技进步在海洋产业产值增长中的贡献率从30%提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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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中国初步形成了海洋专业教育、海洋职业教育、公众海洋知识教育体系。目前共有设立海洋专业的高等院校37所,中等专业学校29所,不断为海洋事业输送大批科技与管理人才。海洋职业教育现有20多个技术岗位,仅近3年就培训8000多人。中国还常年利用新闻媒体对青少年进行海洋知识教育,并在沿海地区公众中开展合理开发利用海洋和保护海洋环境的常识教育。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建成了以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为主的海洋资料信息服务系统,为海洋开发、海洋科研和环境保护提供了大量的信息服务。九十年代初,中国初步建成了国家有关部门、产业、研究机构、沿海地区共同参与的海洋信息交换网络。
为进一步发展海洋科学技术,推动海洋开发保护事业发展,中国政府制定了《中长期海洋科技发展纲要》、《海洋技术政策(蓝皮书)》和多项海洋科技发展规划。今后中国海洋科技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解决海洋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提高海洋科技产业化水平,增强海洋开发和减灾、防灾的服务保障能力,提高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能力,缩小中国海洋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五、实施海洋综合管理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的《21世纪议程》提出,为了保证海洋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事业的协调发展,沿海国家应建立海洋综合管理制度。这一倡议得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普遍赞同。近年来,中国陆续建立并完善了国家和沿海地方海洋管理机构,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海洋执法、管理监测和科学研究队伍,并制定了有关法规,开展各项海洋综合管理工作。
中国加强了有关海洋领域的法制建设。中国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海洋和涉海管理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它们的制定和实施,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也促进了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海洋环境的有效保护,使中国的海洋综合管理初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为了科学、有效地进行海洋综合管理,1989年至1995年,国家有关部门和沿海地区编制了海洋功能区划,划出了3663个海洋功能区,包括开发利用区、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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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功能区、保留区等
不同类型。1991年至1994年,国家有关部门和沿海地区编制了《全国海洋开发规划》,提出了海洋开发的战略目标、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规划、海洋开发的区域规划,以及推动海洋开发的政策和措施。
近年来,中国积极开展海岸带综合管理试验,并取得了一些可喜成绩。1979年至1986年开展的“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为开展海岸带综合管理积累了丰富的资料。自1994年起,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机构合作,在厦门市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示范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国际组织的好评,为中国和其他国家进行海岸带综合管理提供了经验。1997年,中国又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在广西的防城市、广东的阳江市、海南的文昌市进行海岸带综合管理试验。
海洋综合管理的基本目的是保证海洋环境的健康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中国今后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作出努力:
——完善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
——建立和完善海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深化海洋资源环境调查和评价; ——制定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和综合性海洋开发保护规划; ——建立综合决策机制,促进海洋事业协调发展;
——逐步完善多职能的海上监察执法队伍,形成空中、海面、岸站一体化海洋监察管理体系;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增强广大民众热爱海洋、保护海洋的意识。
六、海洋事务的国际合作
世界海洋是一个整体,研究、开发和保护海洋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中国作为一个重要的发展中国家,深知自己在国际海洋事务方面担负的责任和义务。中国一贯主张和平利用海洋,合作开发和保护海洋,公平解决海洋争端。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海洋事务,推动海洋领域的合作与交流,认真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为国际海洋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开展的各种海洋事务,相继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海洋研究科学委员会、海洋气象委员会、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太平洋科学技术大会等近20个国际组织,并与几十个国家在海洋事务方面开展了广泛的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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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与了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历次会议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工作,并成为缔约国。中国还参加了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会议,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建立工作,并当选为国际海底管理局首届B类理事国。中国作为国际海底开发先驱投资者,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才,进行海底区域的勘探活动,不仅维护了中国在国际海底的权益,而且也是对人类开发利用大洋资源的贡献。中国学者还当选为首任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重视公海及其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1993年至1995年,中国参与了联合国关于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协定的制定工作。先后与俄罗斯、美国、日本等国就开发和保护白令海渔业资源问题进行谈判,签署并核准了《中白令海狭鳕资源养护和管理公约》。为了保护公海渔业资源,中国参与了保护金枪鱼、鲸类,以及濒危物种的国际活动,加入了《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并参加了《促进公海上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的制定工作。
海洋是全球大通道,海洋交通运输领域的国际合作对于推动全球物资流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中国与51个国家签定了双边海运协定,积极开展海洋交通运输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国际海事组织第16至20届大会上,中国连续当选为A类理事国。中国先后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30多项公约,其中包括《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95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3/78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有关修正案、《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
中国参与了全球性海洋科研活动,包括全球海洋污染研究与监测、热带海洋与全球大气研究(TOGA)、世界大洋环流试验(WOCE)、全球联合海洋通量研究(JGOFS)、海岸带陆海相互作用研究(LOICE)、全球海洋生态系统动力学(GLOBEC)等,为推动全球海洋科技合作作出了积极努力。1985年至1990年,中国派出3艘船、300多名海洋科技人员参加了热带西太平洋海气耦合响应试验,获得大量科学资料,为了解西太平洋“暖池区”海气耦合作用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改进全球海洋和气候预报模式,研究厄尔尼诺等现象提供了重要依据。1990年,中国参加了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PICES),并于1992年参加了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西太分委会。中国还参加了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海洋环境与海洋学研究工作组等地区性组织。中国参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倡导和发起的全球海洋观测计划(GOOS),并发起组织东北亚海洋观测系统。
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同美国、德国、法国、加拿大、西班牙、俄罗斯、朝鲜、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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