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县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从源头上解决经费保障问题,确保监所卫生防疫和在押人员患病治疗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医疗机构建设。为切实提高看守所防病治病能力,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需求争取县政府支持增配有资质的医务人员,增配医疗设备,设臵专门的医务室、治疗室,申请医疗卫生行政许可证,确保24小时有所医在所值班巡诊,做到能进行常规治疗,能正确诊断,救治及时。建立在押人员医疗卫生台帐,完善《巡诊记录》、《治疗记录》、《出所就医记录》、《防疫消毒记录》、《药品出入库记录》等台帐;健全在押人员住院病历资料档案,包括病程记录、化验单、自带病历、会诊单、医疗建议书及病情通报、健康检查表、体表检查表等,做到有档可查,有据可证。
(三)创新医疗工作社会化模式。畅通在押人员救治“绿色通道”,积极探索看守所医疗工作社会化模式。根据看守所实际,积极与在押人员入所体检医院县中医医院协商建立“院所协作”机制,一是签订协议书明确责任义务,确保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严把入所体检关,从源头上消除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隐患。二是在医院一楼设立符合安全要求的“在押人员病房”,满足在押人员入院治疗需要。三是进一步协商建立医院驻所医疗室,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设备,一旦在押人员发生急重病症可以就地实施抢救。四是对家居本地的在押人员结合本人“医疗保障卡”协调医保部门解决部分诊疗费用。
(四)加强业务能力培训。结合监管场所的实际及常见病的处臵,对民警进行全员培训,使民警具备基本的医疗卫生知识和较强的心理干预能力,做到疾病预防与适时进行心理干预相结合,既保证在押人员身体健康又稳定在押人员情绪改造其扭曲的心理,达到保障在押人员身心健康促进教育转化工作的目标。
(五)建立应急处置长效机制。一是把在押人员急重病症处臵纳入预防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管理体系,由县局纪委牵头,督察大队督导,看守所和办案单位负责应急处臵,一旦有在押人员突发危重病患,看守所和办案单位协调一致全力救治的同时,向县局督察大队和上级监管业务部门报备,并逐级汇报给县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及时向检察院驻所监察室通报,确保请示报告及时,应对措施有力。二是在押人员确需住院治疗的,视案情需要,由看守所和办案单位共同担任警戒看护任务,确保安全。如有能够自理的病伤在押人员,争取到市看守所育仁医院羁押治疗。三是畅通出所关。对于突发急重病症有危及生命危险已经不适于再继续羁押的,要及时通知亲属参与救治,同时经督察大队、办案单位、看守所会商报请法制部门、县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及时变更强制措施,确保不发生在押人员羁押期间因病死亡事故。四是为看守所民警增配数码鹰、录音笔等器材,一旦在押人员发生急重病症,对其救治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留存,确保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有充足的证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