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共同制定监测方案,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可由现场监测人员独立完成方案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后,请示应急监测队长批准,按《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应急监测操作规程》开展监测工作。
5、如遇污染范围较大、事故地点距离中心较远或其他特殊情况,并且应急监测分析车车载仪器可进行现场分析时,迅速通知应急监测办公室,请示应急监测队队长,调集应急监测分析车及分析人员赶赴现场,分析车响应程序见图2。
6、对于现场可完成的分析项目,现场监测组及分析组应尽快在现场完成监测工作。对于无法在现场完成分析的项目,采样完成后立即送回中心实验室分析,分析数据及时报送现场监测组。
7、应急监测过程中,所有相关的调查结果、监测方案、监测结果等信息,必须保证第一时间上报应急监测队长及中心领导,上报方式不限(无线传输、对讲设备、手机短信、手机通讯软件、传真等),必要时可口头报告或分阶段报告。
8、现场监测过程中,如首发监测人员不能完全满足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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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现场监测组应立即报告应急监测队队长,批准后启动应急监测预备组,增派监测人员、监测车辆、监测仪器及组织相关的实验室分析工作;经应急监测组现场判断污染事故规模较大(如跨区域等)时,迅速报告应急监测队长,由应急监测队队长请示中心领导批准,增调监测中心其他科室、相关区县监测站人员及仪器设备开展工作,必要时报请局领导批准,向上级监测部门请求支援,及时启动《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行动预案》。
9、现场监测组完成现场分析后立即总结、上报相关数据,然后及时出具应急监测快报(详见附件6),必要时提供污染事故处理建议和污染物处理处置建议,选择适宜的方式上报应急监测队队长,经队长批准后报送应急中心。
中心分析室提供的监测数据,立即报送现场监测组,现场监测组及时完成监测报告编制工作,经审定后报送应急中心。
根据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现场监测组适时编制应急监测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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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报告编制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随时与技术专家组沟通,由技术专家帮助处理解决各种技术问题。
10、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被控制或消除后,应急中心发布应急工作终止通知,监测中心应急监测工作即可结束,应急办公室应立即组织编写应急监测报告和总结报告,经应急监测队队长审核后,报送应急中心及上级有关部门。现场监测组编制技术总结报告,归档至监测管理部。
11、应急监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本次应急监测工作进行全面评估,为以后应急预案的不断完善提供依据。 三、保证措施
1、通讯保障
应急队员和值班组长必须保证随时接听电话(通讯及联络方式详见附表2),通讯设施号码一旦变更,应在新号码使用前通知应急办公室,由应急办公室负责更新。
2、仪器设备
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及车辆的保管分为三部分:专用应急监测采样车;应急监测分析车;现场监测一部、二部、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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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分析室应急设备间存放的设备。
中心应急监测队设置1辆专用应急监测采样车,车内常备应急监测必须的仪器设备(详见附件7);2辆应急监测分析车,车内装备应急现场分析仪器(详见附件1),保证接报后能以最快速度开赴现场实施监测工作;科室设备间存放常规采样器具、防护用品和便于实验室维护的现场分析仪器。
现场监测组、分析组指定专人负责所属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使用,作好相关记录,保证仪器设备随时能够正常使用。
3、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监测组到达现场后,必须对环境污染事故现场情况展开深入调查,确定人员现场防护等级,按照防护要求(附件8)确保应急监测人员的人身安全。
4、值班制度
中心应急队实行应急监测值班制度,各组队员应严格执行应急值班制度(附件9),单、双月值班人员互为AB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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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人员必须保证接到应急监测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指定地点。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未经请假或调换不得外出(出市),如需请假,应安排本组AB岗人员代理值班,并报知应急办公室。
5、车辆
严格按照《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应急监测分析车使用管理办法》(附件)的要求,保证所有应急监测车辆设备正常运行,满足应急监测工作需要。
四、其它
本预案自2016年10月10日实施,实施之日起原预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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