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分部 总监理工程师 专家组 副总监理工程师 合 同 造 价 工 程 师 测 量 工 程 师 地 质 工 程 师 试 验 工 程 师 安 全 环 保 工 程 师 地基处理 工 程 师 大坝填筑 工 程 师 3、施工监理基本工作程序
(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任。
(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3)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6)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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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施施工监理工作。
(8)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9)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0)结清监理费用。
(11)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2)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4、施工监理主要工作方法
(1)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各施工项目和部位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2)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令、指示、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3)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4)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5)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自检前,监理机构对其试验人员、仪器设备、程序、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验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签名确认。
(6)平行检测。监理结构在承包人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进行检测以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7)协调。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调解。 5、施工监理主要工作制度
(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施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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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2)原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令在规定的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必须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禁止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签证。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5)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包括检查工程开工准备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工地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召开。
b、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会议最终形成会议纪要。
c、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d、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6)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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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7)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8)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三、工程监理过程 1、监理依据
(1) 业主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2) 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说明、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 (3) 国家行业部门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施工验收规范; (4) 本地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5) 具体监理内容,按监理委托合同条款执行。 2、质量控制
监理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意识,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监督承包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1)质量控制重点
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检机构、质量控制及奖罚制度是否健全;
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是否经过检验合格,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准予进场使用;
机械设备、施工工序、施工工艺是否符合要求并满足施工需要;
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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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程序:
质量检验严格实行“三检制”,即自检、复检和终检。施工队自检,报承包单位项目部复检合格后,连同自检、复检资料报监理部,由监理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和评定。
质量检测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等方法对承包单位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 一般性检查、检测工作,由现场监理人员进行。 (3)质量检查、检测手段:
承包单位提交必要的质量资料,如:材质证明,自检、复检及试验检测资料等,监理进行审查。
监督检测:现场监理人员每天到施工现场巡视,根据需要,对个别部位进行旁站监理,通过感观或量测进行一般性质量监督和检测。
理化检验:在监理人员的监督下,由施工单位取样送具有资质的委托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和试验。
(4)质量评定及质量缺陷的处理
所检查、检测和验收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按有关质量评定标准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分为合格、优良两个等级。
当所验收的单元工程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时,要求施工单位采用补救或返工的方式处理,直至其符合要求后再验收、评定。 3、投资控制
工程投资控制是监理主要任务之一,是“三控制”的关键。 (1)控制重点
对承包单位的任何付款,都要经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核支付。 在投资控制中,还要考虑工程投资挖潜的可能性。 (2)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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