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2)

2019-03-04 13:31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法律规避的性质:法律规避究竟是一个独立问题还是公共秩序保留问题的一部分。 各国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尽相同,主要是两个问题:一是法院应否承认规避行为的法律效力;二是如果法院予以否认,则规避行为的对象仅指内国法还是包括了外国法。

5)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又称外国法内容的证明,是指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而适用外国法时,如何去确定该外国法的内容,是采用认定事实的程序还是采用适用法律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内容。

无法确定外国法内容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以内国法取代本应适用的外国法;二是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救济:对于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一般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对于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有的国家允许当事人上诉,有的国家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3. 本章典型例题分析

甲国公民A(男)与乙国公民B(女)在乙国结婚,因工作关系移居丙国。数年后,A在丙国死亡,其前妻之子女在丙国法院提起了要求继承A在丙国遗产的诉讼,并认为A与B之间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否认B的继承权。关于A与B之间夫妻关系的成立,依丙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应适用乙国法律,但是依乙国法律应适用丈夫本国法的甲国法律。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丙国法院适用甲国法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 反致 B. 间接反致 C. 转致 D. 双重反致 答案: C

解析:此题测试国际私法中反致的种类。 4. 本章作业

思考题:

1) 你认为应当如何解决识别问题,法律规避问题? 2) 如何划分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和界限?

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

1. 本章学习要求

国际私法主体是正确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与确定国际私法主体有关的国籍和住所问题,了解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主要制度,同时领会我国关于外国人民事地位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立法。

2. 本章重点难点分析

1)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态。这个问题一般由本国立法或者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加以规定。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 2) 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问题

区别一个人是否为外国人的标志是国籍。国籍和住所问题在国际私法上对于确定当事人属人法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各国对国籍的取得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结果就常常导致国际私法上的国籍冲突问题。

国籍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国际上对它们分别采取不同的原则加以解决。

对于积极冲突,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为准;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主要有最近国籍优先、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优先、有最密切联系地国籍优先几种做法。对于消极冲突,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其住所不能确定时,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自然人的住所是个人以久住的意图而惯常居住的某一处所。各国对住所规定的条件不一,产生住所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无任何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国际上区别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分别加以解决。

3)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 法人参与国际民事活动需要国籍。法人的国籍是法人与某一国家存在特定法律联系的标志。它是区分内国法人和外国法人的标准,也是确定法人属人法的依据。确定法人国籍的“登记地说”、“住所地说”、“投资地说”、“资本控制说”。

外国法人在当地国家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需有当地国家的认可。对外国法人认可的相互认可制、一般认可制、特别认可制。

外国法人当地国家进行民事活动,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特殊的权利能力;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范围也相同。国际实践中,形成了解决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国行为能力的规则,及原则上依法人属人法,同时又必须符合当地国家的法律规定。

5) 国家也可以作为国际私法主体参与国际民事活动,但法律上有它的特殊地位,主要表现是它享有财产豁免权。 3. 本章典型例题分析

依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某一外国法人到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应以哪一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主要营业地国的法律 B. 主要管理地国的法律 C.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 D.资本控制国的法律 答案:C

解析:本国测试的是国际私法法人属人法的确定 4. 本章作业

思考题:

1)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个主要制度的内容和作用是什么?最惠国待遇和普遍优惠制对我国有什么现实意义?

2) 我们应当怎样确定法人的国籍

第六章 涉外物权问题

1. 本章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不同国家之间如何处理物权法律冲突问题,重点掌握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有关内容,理解涉外物权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能够应用本章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涉外纷争。

2. 本章重点难点分析

1) 物权概念

国际私法中的物权问题,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方面的问题。因各国社会、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不同,物权制度也不相同,因而必然产生物权问题的法律冲突。

2) 物之所在地法

国际私法上,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得到各国普遍承认的用来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原则是“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凡涉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物权问题都是依据物权的客体物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就是依“物之所在地法”来解决;即解决:A. 因物权而引起的法律冲突问题;B. 确定外国人在一国境内有关物权方面的法律地位问题。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和例外。 3) 国家财产豁免权

国家财产豁免权是由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特殊地位而享有的一种特殊待遇,根据这种权利,主权国家的财产不受其他主权者管辖。国家财产豁免的内容,按照一般国际惯例,主要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担保豁免、强制执行豁免。

4) 国有化

国有化是国家对原属私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收归国有的强制性措施。国际私法上的国有化问题是包含涉外因素的国有化问题。因而涉及这种国有化法令对原属本国私人所有而处于境外的财产的效力问题,以及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本国境内的财产效力问题。

关于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本国境内的被国有化财产是否给予补偿,以及如何给予补偿问题,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种做法:A、不予补偿;B、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C、给予“适当的”或“合理的”补偿。 3. 本章典型例题分析

下列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豁免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我国目前依然是坚持绝对豁免的国家之一。但是,我国已主动放弃了所有国有企业财产的豁免权,也放弃了涉及某些领域纠纷的法国家财产豁免权。

B. 所谓管辖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C. 所谓诉讼程序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国家法院不得依其判决对外国国家的财产强制执行,如强行划拨银行存款、拍卖财产等。

D. 所谓强制执行豁免, 即在任何情况下, 不得对国家或国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如强制提供证言、证据,或对国家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答案:A

解析:关键是“一国可以主动放弃国家豁免”。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而是“除非得到外国国家同意”,国家可以放弃豁免。 4. 本章作业

思考题:

1) 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原则是什么?其适用的范围和例外如何? 2) 我们应当怎样认识国有化财产的补偿问题?

第七章 一般涉外合同之债

1. 本章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重点掌握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

用原则和我国对此的立法和实践,能够应用本章的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涉外纷争。

2. 本章重点难点分析

1) 涉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涉外合同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合同。特点:含有涉外因素或称国际因素;可能在当事人双方的本国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也可能在第三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甚至可能在国际仲裁机构解决;调整涉外合同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越来越多,包括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2) 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主要有三种:A. 意思自治说,该理论认为: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该契约应该适用的法律。B. 客观标准说,该理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其效力,总是与一定场所相联系的,因此最适合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就是合同在那里“场所化”了的国家的法律。C.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是与该合同关系有重大联系或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

3) 国际投资合同及其法律适用

国际投资合同指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签订的由其共同投资举办企业,并对投资企业财产享有支配和经营管理权的合同。由于这种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投资者对企业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物权合同的性质;同时,合同的履行地也是在东道国,与东道国主权利益有密切关系,因此,在国际实践中,大多数国家对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冲突采用“东道国法律原则”来解决。

3. 本章典型例题分析

下列关于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B.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C.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受理案件的法院作出判决之前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D.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答案:A D

解析:本题测试的是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①“当事人的选择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如当事人未作明示选择,则依我国法律转而采用其它原则。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作出选择”。如至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仍未选择,则依我国法律转而采用其它原则。 4. 本章作业

1) 什么是合同准据法?有哪些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学说与做法? 2) 为什么对国际投资合同要采取不同于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八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 本章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各种法律形式、性质和内容,明了在实践中对这一关系的调整是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交叉使用的。

2. 本章重点难点分析

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掌握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主体范围、内容范围)和我国对该公约提出的两项保留。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主要内容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预期违约与中止履行、违约救济、风险转移制度

3) 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有确定内容的行为规则。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惯例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价格条件。《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世界上有重要影响,掌握几种常用的贸易术语,如FOB、CIF、CFR、FCA。

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惯例在中国的适用 3. 本章典型例题分析

甲国的A公司与乙国的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适用丙国法律。甲、乙、丙三国均非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并诉诸法院,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的指引,确定准据法为丁国法律,丁国是上述公约的成员国。在这种情况下,下列哪项表述是正确的?( )

A、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B、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C、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一定适用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D、 受案法院应当根据丙国的实体法而不应再由丙国的冲突规范指引确定丁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答案:B

解析:本题测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4. 本章作业

1) 试比较“惯例”和“公约”各自的适用范围?

2) 试比较FOB、CIF、CFR和FCA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有何不同?

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律制度

1. 本章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和货物运输保险关系的法律方法及其相关内容 2. 本章重点难点分析

1)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

海上运输的种类包括租船运输(光船租船、航程租船、航期租船)和班轮运输,后者是目前国际上最为常用也是最为重要的海上运输方式。

掌握提单(B/L)的概念、性质、种类,以及调整提单的三个重要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2) 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运输中的运输单证及有关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3)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为附合合同、不完全的补偿合同、最大诚信合同、射幸合同。其主要原则包括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赔偿原则等。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为保险单。保险标的的损害形态体现为全损和分损,前者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后者主要表现为共同海损(G. A)和单独海损(P. A)。在推定全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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