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学历毕业生取得本科学历或执业医师资格后方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1年的培训。
(一)原学习或临床工作专业与现培训专业不同的,培训年限为3年。
(二)原学习或临床工作专业与现培训专业相同或部分相同的,培训基地应对其进行临床能力测评,根据临床能力测评结果决定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限。
(三)未通过临床能力测评的,培训年限为3年。 第三十二条培训基地应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要求,对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进行认真的临床能力测评,科学确定其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限,合理安排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三条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中断培训, 凡中断培训者,其已培训的时间不予累计,再次参加培训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培训基地须在1个月内将中断或顺延培训人员名单报省毕教办备案。
第七章 培训考核
第三十四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 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执业医 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 结业考核,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后报省医师协会和省中医 药学会核准,并由省医师协会和省中医药学会统一向省毕教 办报备。
第三十五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分为公共理论考试、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 (一)公共理论考试
每年1 2月份由省医师协会和省中医药学会组织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总则中要求的公共理论进行考试,考试内容和组织形式由省毕教办确定。 (二)培训过程考核
1.日常考核:由培训指导老师负责。对培训学员日常的临床工作量、收治病种及例数、技能操作、病历书写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中,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2.出科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完成规定学科轮转培训,出科前由专业基地对培训学员的临床专业理论知识、临床技能操作、临床思维能力、病历和处方书写、病程记录、查房时的表现、疑难病例讨论、参加院内外学术活动、出勤情况、医德医风、敬业态度和团队精神等内容进
行日常综合测评和出科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中,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3.年度考核:完成每一年度的培训后,由培训基地组织统一的年度考核。考核采取审核培训登记手册和轮转考核结果、临床技能考核、笔试等多种方式,并将综合评定结果记录在《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手册》中,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三)结业考核
通过公共理论考试、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方可参加由省毕教办统一组织的结业考核。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包括专业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第三十六条培训基地负责为培训学员办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手续。培训学员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结业综合考试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省卫生计生委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学员颁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达到学
位授予标准的临床医师,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十九条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毕业生报到就业后, 须按照规定参加3年的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经招收录取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计入6年服务期内。
第四十条2020年起,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作为我省各级医疗机构新进入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的条件之一。
第四十一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履现职期间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地区将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申办个体诊所的必备条件。
第四十二条委托培训人员结束培训后回原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留用;自主培训人员结束培训后自行择业,或申请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四十三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
的原则,由政府、个人、基地、单位和社会共同承担。 (一)培训对象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
(二)委托培养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派出单位承担委托培养对象基本工资的发放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派出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自主培养对
象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
(三)培训基地要设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培训对象的绩效工资和其它劳动报酬,以及本基地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师资培养、教学和住宿条件改善等费用。
(四)培训对象应承担食宿、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其他费用。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范化培训、没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需要延长培训期限的,须由个人承担相关费用,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章 学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员的义务:
(一)培训学员在未取得执业资格之前,履行见习医师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