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之前的计划、规划、设想的外包服务,并通过数据的方式呈现给发包商。
A. 外观设计,提供产品外观设计服务,包括材料、色彩、
形态等各方面的设计;
B.结构设计,提供产品功能、子系统、整体结构的设计服务;
③开发外包服务,指接包方利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为发包方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的外包服务。例如:
A. 医药研发外包,医药企业将研发类业务外包给专业机构完成。包括制药、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方面;
B.动漫研发外包,提供专业的动漫产品创作及制作服务;创意开发、前期制作、中期制作和后期制作都属于动漫外包的业务范围,包括原画创作、着色运算、录音、剪辑合成、渲染等;
C.金融产品研发外包,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产品的研发外包服务;
D. 检验检测外包,指为满足客户内部对采购物品或者生产产品检测的需求而提供的专业服务,或者承接医疗卫生等各类机构检测业务流程的转移,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检测的部分。
▲ 几个容易混淆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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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检验检测:国家或行业规定企业产品上市必须经第三方检验或检测的不纳入服务外包统计;但企业将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内部检验检测流程或其中某环节的业务外包可纳入服务外包统计。
2、关于法律咨询、会计、审计、广告宣传等专业服务:与企业有长期服务合同,承担企业经营流程中的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以及产品营销策划的应属于服务外包业务。
3、关于运输仓储:合同中明确是运输仓储业务不纳入服务外包统计,仓储运输属于一般性服务业;
二、服务外包扶持政策介绍
(一)国家政策
1、《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
2、国家设立《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对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给予资助。
■资助范围
(1)给予每个示范城市不超过500万元的定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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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我市目前并非国家级示范城市)
(2)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3)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新录用大学以上学历(含大专、下同)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后补助。
(4)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大学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后补助。
■申报条件
(1)企业及时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系统填报有关数据; (2)企业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业务合同,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2013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B. 2013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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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3)企业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4)培训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5)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经国家批准的21个示范城市,且已制定并公布了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广东省政策
1、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外经贸服字[2013]10号)
根据该份文件的有关规定,东莞市已获批广东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莞城科技园亦获批首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称号。申报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条件如下:
(1)当地政府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作为主要发展战略之一,制定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并建立起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议事协调机制;
(2)园区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特色明显,发展定位明确,并制定了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
(3)具有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良好产业基础、以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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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设施、人力资源供给等条件;园区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不少于10家; (4)园区上一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 (5)具有专门人员从事服务外包业务招商、统计和产业促进;
(6)当地政府承诺从地方财政中安排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服务外包专业园区建设。
2、《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发布服务外包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外经贸法字〔2013〕3号)
■申报示范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1)依法在广东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系统登记注册,及时向注册地外经贸部门如实、完整填报业务信息,履行登记义务;
(3)近两年在进出口、财务、工商、税务、外汇、海关、知识产权等方面无违法记录;
(4)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外包业务;
(5)上一年度离岸执行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申报重点培育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1)依法在广东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商务部服务外包系统登记注册,及时向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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