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丽区教育系统公务交通费报销细则

2019-03-04 15:03

天津东丽区教育系统公务交通费报销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系统各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报销行为,根据《东丽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工作需要赴本区及外区办理公务的交通费支出,包括驾驶私家车、乘坐公交、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交通包括:各事业单位至公务办理地的单程或往返交通,多个公务地点之间的单程或往返交通。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预算按照实际公务交通费用发生金额核定,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报销上限为每天80元。赴外区公务的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上限为每天80元,赴原五县(蓟县、宁河、宝坻、静海、武清)公务的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上限为每天120元。交通费预算随年度财务预算

划拨至各事业单位,各事业单位在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

第五条 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核拨公务交通费,各单位在预算经费中统筹使用,公务交通费报销金额围上一年度实际交通公务费用总额的93%,不能突破。

第三章 财务核算

第六条 公务交通费在实际公务出行后7天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报销各类交通费需填写“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审批单”“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单”,注明每次公务出行的时间、往返地点、公务事由并附会议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与公共交通票据等凭证,经本人、部门主任、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履行报销手续,由财务审核报销。

第八条 无论本区还是外区公务活动后,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取得原始发票,开私家车的按照《东丽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标准进行报销。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公务经办人是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

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交通费报销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第十条 财务负责公务交通费报销的审核,从公务出行的时间、地点、是由及发生金额对公务交通费报销进行合理性审核,对不合理或相关性不充分的公务出行开支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一条 单位行政负责对各单位公务交通费报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再报销交通费。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经费一般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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