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实体争议裁判思路

2019-03-04 15:32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实体争议裁判思路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案件绝对数量不大,但近两

年增长较快,就该类型案件在实体处理中争议的特点、类型及规律尚有待进一步分析和总结。目前实体异议主要体现在执行异议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执行行为异议程序的区分、不同生效判决在执行中的竞合、案外人就其已购房屋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财产的共有人、真实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等。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型案件一般遵循以下裁判思路:

第一,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的执行行为的异议,还是该法第204条规定的机遇实体权利提出的执行异议。

第二,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涉及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特定物,是否涉及生效判决文书正确与否,以确定案外人的一样应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还是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第三,审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所依据的实体权利的类型,并据此对案外人进行区分。实践中常见的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借名购买的真实权利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无过错的买受人、购房消费者、预告登记权利人、建设工程目的联建权利人、建设工程优先权人、租赁权人、拆迁安置人等。

第四,审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实践中常见的有《物权法》关于夫妻财产权属的规定、《合同法》第286条及最高院《建设工程优先权批复》、最高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等等。

第五,审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所依据的实体权利是否已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处理,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进一步区分生效法律文书的性质是属于确认判决/调解/裁决、给付判决/调解/裁决还是形成判决/调解/裁决。

第六,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生效裁判是否已被提起再审,已提起再审的,应关注再审程序的进展及处理结果,未提起再审,但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建议有权机关提起再审或告知案外人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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