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被问责单位或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负责问责信息审查、问责事项调查的人员以及参与作出问贲决定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失实或问责决定错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是近亲属或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问责对象也有权申请其主动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县(市)区发生的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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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问责,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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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工作纪律 问责△ 通知
中共新安县委办公室 2009年9月17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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