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2)

2019-03-05 21:23

5.7.1 问讯处应邻近旅客主要入口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问讯处前应设不小于8m2的旅客活动场地。

5.7.2 一、二级站宜设计算机控制室,其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

5.7.3 无监控设备的广播室宜设在便于观察候车厅、站场、发车位的部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并应有隔声措施。

5.7.4 调度室应邻近站场、发车位,应设外门。一、二级站的调度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2;三、四级站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 5.7.5 一、二级站应设医务室。医务室应邻近候车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5.7.6 站内应设供旅客使用的通讯设施。

5.7.7 旅客使用的厕所及盥洗台除应按表5.7.7计算其设备数量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前室,一、二级站应单独设盥洗室;

2 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良好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应防止异味串入其他空间。 表5.7.7 厕所及盥洗设备指标

房间名设备内容(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 称 每80人设大便器一个和小便斗一个(或小便槽700mm男厕 长) 女厕 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 每150人设1个盥洗位(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按盥洗台 每125人计)

注:1.男旅客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60%计; 2.母婴候车室设有专用厕所时应扣除其数量; 3.大便器至少设2个。

5.7.8 一、二、三级站应设到站旅客使用的厕所。 5.8 驻站用房

5.8.1 公安、海关、检疫、邮电等部门的用房可按有关部门需要设置。

5.8.2 公安用房应与候车厅、售票厅、值班站长室有较方便联系,室内应有独立通信设施。

5.8.3 海关、检疫用房的布局应有利于各方面工作联系,并有各自单独出入口。 5.8.4 邮电业务用房位置宜邻近候车厅。 5.9 附属建筑

5.9.1 汽车客运站附属建筑应有维修车间、洗车台、办公室等,其内容和规模可根据站级及需要设置。

5.9.2 维修车间应按一级维护及小修规模设置。维修车间场地宜与城镇道路直通,并与站场有隔离设施。

5.9.3 一、二级站旅客出站口处应设验票、补票室。 6 停车场

6.0.1 停车场容量应按交通部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筑要求》JT/T 200-95的规定。

6.0.2 停车场的停车数大于50辆,其汽车疏散口不应少于两个,停车总数不超过50辆时可设一个疏散口。

6.0.3 停车场内的车辆宜分组停放,车辆停放的横向净距不应小于0.80m,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6m。

6.0.4 发车位和停车区前的出车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m。

6.0.5 停车场的进、出站通道,单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m,双车道净宽不应小于6m,因地形高差通道为坡道时,双车道则不应小于7m。 6.0.6 停车场应合理布置洗车设施及检修台。通向洗车设施及检修台前的通道应保持不小于10m的直道。

6.0.7 停车场周边宜种植常绿乔木绿化环境及降低周边环境噪声。 7 防火设计 7.1 防火

7.1.1 汽车客运站防火及疏散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7.1.2 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7.1.3 站房的吊顶及闷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等构造不应采用易燃及受高温散发有毒烟雾的材料。

7.1.4 各级汽车客运站的停车场和发车位除设室外消火栓外,还必须设置适用于扑灭汽油、柴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体积超过5000m3的站房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7.2 疏散

7.2.1 候车厅内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7.2.2 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3 候车厅安全出口净宽不得小于1.40m,太平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设锁,不得设门槛。如设踏步应距门线1.40m处起步,如设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12,并应有防滑措施。

7.2.4 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

7.2.5 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小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

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7.2.6 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

7.2.7 候车厅及疏散通道墙面不应采用具有镜面效果的装修饰面及假门。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排水

8.1.1 各级汽车客运站应设室内外给排水系统。

8.1.2 一级站宜设置汽车自动冲洗装置;二、三级站应设汽车冲洗台。 8.1.3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一级站旅客盥洗间应有热水供应。

8.1.4 站场污水应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下水系统。 8.1.5 汽车客运站及停车场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有关规定。

8.2 采暖通风

8.2.1 采暖地区的一、二级站应采用热水采暖系统;三、四级站可采用其他方式采暖。

8.2.2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表8.2.2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房间名称 候车厅、售票厅 母婴候车室、医务室 办公室、广播室 厕所、门厅、走道

8.2.3 候车厅、母婴候车室、售票厅的散热器应有防护罩。 8.2.4 候车厅、售票厅自然通风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通

3

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其新风量人均不应小于8m/h。电瓶充电间应有机械通风系统,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排风量2/3上排,1/3下排。 8.2.5 厕所应有机械排风系统,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0次/h。

8.2.6 严寒地区的一、二级站候车厅、售票厅主要出入口宜设热风幕。 8.2.7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一、二级站候车厅、售票厅宜设空调。 8.3 电气

8.3.1 一、二级站用电负荷应为二级,三、四级站应为三级。

8.3.2 汽车客运站照明可按工作照明、站场照明、事故应急照明、疏散照明、清

室内计算温度(℃) 14~16 18~20 16~18 13~15 扫照明系统进行设计。

8.3.3 各级汽车客运站各类房间及场地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8.3.3的规定: 表8.3.3 照度标准值

照度标准值参考平面及(lx) 其高度 低 中 高 150 100 20 10 名称 售票厅、调度室、广播室问讯0.75m水平面 75 100 处 候车厅、行包托运、行包提取、地面 50 75 发车位、检修间 站前广场、多层停车场、充电地面 10 15 间、气泵间 停车场 地面 3 5

注:照度标准值(lx)分低、中、高三级,按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选择,通常应取中间值。

8.3.4 售票窗口应设局部照明,局部照明照度值不应小于150lx。 8.3.5 一、二级站的候车厅、售票厅、行包托取处及主要疏散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其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度的10%,通道及疏散口应设疏散指示照明。 8.3.6 候车厅、售票厅及站场照明应按使用功能要求进行分区控制。

8.3.7 站内照明不得对驾驶员产生眩光。 8.3.8 站台雨棚不应设悬挂型灯具。

8.3.9 站内应设通信、广播设施。一、二级站宜设计算机管理系统。

8.3.10 客车进出站口宜装设同步的声、光信号装置,其灯光信号必须符合交通信号的规定。

8.3.11 站场具有一个以上进出站口时,应用文字和灯光分别标明进站口及出站口。

8.3.12 汽车客运站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规定。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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