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供货单位的《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及市墙革节能办认定专用章)、《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复印件,外地产品还需提供在我市备案登记的证明材料;
8、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 第九条 基金返退标准
(一)全额返退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项目(含基础)使用的产品均具有《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
2、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二)下列情况属于部分返退:
1、建设工程未申请或逾期申请基础查验,专项基金扣减20%再予以核算;
2、建设工程项目(含基础)使用的产品具有《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但无《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的,专项基金扣减50%后再予以核算;
3、建设工程使用《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超过墙材总量60%的,按实际使用比例核算返退。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
1、建设工程 (含围墙及临时建筑)中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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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用建筑未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
3、未申请查验或申请查验时已无法实施主体查验和建筑节能查验的;
4、使用不合格墙体材料的; 5、经查实报送虚假返退申请资料的;
6、使用《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未超过60%比例的。
第十条 墙材管理机构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核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含预收款)结余情况,及时梳理不符合返退条件的预收款项目,并结转为专项基金纳入国库。
第十一条 各自主征收专项基金的行政区(含开发园区)应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区域的查验及返退细则;市级板块平台查验及返退标准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根据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现场查验及返退标准由市住建委、财政局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2014年1月1日起现场查验(含基础、主体、节能)的工程项目均执行本细则相关返退条款。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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