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中Ⅱ、Ⅲ类A级机的要求,图像信息应以大于等于25 frame/s的帧速保存30d,图像记录应在本机播放,或通过其它通用设备在本地进行联机播放。
4.2.14 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速图像检索等功能。
4.2.15 系统应与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联网。
4.2.16 星级旅游饭店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的防泄密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4.2.17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198-2011、GB 50395、GA/T 367的规定。 4.2.18 涉外建设项目还应符合 DG/TJ08-2054-2013 J11399-2013的规定。
表5 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终端显示屏数量配置表 摄像机 多画面轮巡显示 切换显示终端显示屏 合计终端显示屏 接入数量 终端显示屏配置数量 配置数量 配置数量 1 16 1 1 2 2 32 2 2 4 3 48 3 3 6 4 64 4 4 8 5 80 5 5 10 6 96 6 6 12 7 112 7 7 14 8 128 8 8 16 9 160 8 9 17 10 192 8 10 18 11 224 8 11 19 12 256 8 12 20 13 288 8 13 21 14 320 8 14 22 15 352 8 15 23 16 384 8 16 24 17 416 8 17 25 18 448 8 18 26 19 480 8 19 27 20 512 8 20 28 21 576 8 21 29 22 640 8 22 30 23 704 8 23 31 24 768 8 24 32 25 832 8 25 33 26 896 8 26 34 27 960 8 27 35 28 1024 8 28 36 注1:多画面轮巡显示终端显示屏(显示窗口)对角尺寸应大于等于5英寸。 注2:切换显示终端显示屏(显示窗口)对角尺寸应大于等于10英寸,清晰度级别应与系统指标一致。 序号 4.3 入侵报警系统
4.3.1 应选用不易受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入侵探测装置。系统应根据防护区域特点、使用要求设置。
4.3.2 系统的防区划分、入侵探测装置安装位置的选择,应有利于及时报警和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距离、区域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
4.3.3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3.4 声光告警器安装在室外的,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100dB(A);安装在室内的,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大于等于15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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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系统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小于等于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小于等于20s。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报警响应信号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他通信设施。
4.3.6 系统报警时,安防中心控制室应有声光报警信号。
4.3.7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大于等于30d,并能输出打印。 4.3.8 独立设防区域的入侵报警系统宜与配置专职值守人员的安防中心控制室联网。 4.3.9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 4.3.10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GB 12663的规定。 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4.4.1 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随措施。对强行破坏非法进入的行为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以及开启超时2min时,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声光告警器安装在室外的,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100dB(A);安装在室内的,报警声压应大于等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大于等于5min。同时系统还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4.4.2 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 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10s以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d。 4.4.3 商务办公楼应设置、安装人员身份数据采集传输控制系统,其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要求。
4.4.4 车辆出入控制系统应符合GB 50348的规定。
4.4.5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GA/T 394的规定。 4.5 声音复核装置
总服务台、总台接待、收银处、兑换外币处配置的声音复核装置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应一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回放时应能清楚辨别客户与服务接待人员的对话内容。 4.6 电话通讯系统
4.6.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4.6.2 电话记录回放时应清晰可辨,通话记录保存时间应大于等于30d。 4.7 电子巡查系统
4.7.1 电子巡查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设置巡查点,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高度宜离地1400mm±100mm;
b)巡查路线、时间应能根据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c)应能通过电脑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d)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e) 巡查记录保存时间应大于等于30d。 4.7.2 采集器数量配置数应大于等于2。
4.7.3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4.8 安防中心控制室
4.8.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出入口控制系统、声音复核装置的终端设备及报警信号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应能对各子系统操作、记录和显示。
4.8.2 星级旅游饭店及商务办公楼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4.8.3 其他单位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安全、操作规定的其它场所。
4.8.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入侵(出入口控制)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以方便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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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地识别、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
4.8.5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
4.8.6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紧急报警装置应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非24h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入侵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4.8.7 安防中心控制室及安防设备机房内应具有满足人员、设备工作要求的良好环境。 4.8.8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消防设备及其他防护装备。 4.8.9 安防中心控制室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 4.9 实体防护装置
4.9.1 防盗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 17565 的要求。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GA/T75的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并通过。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 50348-2004第7章要求进行系统检测。检测合格后,应根据本标准第5章和GB 50348、GA 308、GA/T75相关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5.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或运行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操作、使用,定期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3 系统的检测、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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