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委托建设合同(2)

2019-03-05 22:56

5.甲方委托乙方建设的内部非居民住宅供配电设施以及产权分界点以外的供配电设施(居民住户为表箱内电表出线开关本体及向居民户内延伸部分、配套公建为从产权分界点开始向各用电点延伸部分)建成后,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6.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导致项目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或变更本合同,应赔偿另一方因终止或变更合同所受到的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选择向本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

1.遇国家或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调整,双方应根据新的规定协商后修改合同。

6

2.本项目相关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甲方应于10天内向乙方提出,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条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按本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

1.因本合同履行需要所涉及的附件及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应经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上述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送电并结清合同价款后终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名称(盖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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