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济上的脆弱性,导致彼此间的依附与合作、支持关系不断加强。阎认为,这三项变化都不是孤立发生而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由此导致新的家庭伦理观念的出现(阎云翔,1998)。
与阎文有某些契合之处,麻国庆也对分家后的新结构新伦理抱有乐观主义的态度。他认为,作为经济的家是分了,但作为文化的家是永远分不开的。分家实际上是分中有继也有合,“继”一则是表现为“继人”,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一则是表现为“继宗祧”,即继对祖先的祭祀义务,“合”则指分后的家与家之间的种种文化上的约定。这样,在家庭层次上的分与家族层次上的合就有机的结合起来了。他还指出,分是出自农民的现实需要,而合则是儒学价值的一种体现。由此可见,中国社会的大传统与小传统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一种有联系的分离(麻国庆,1999)。 四、夫妻权力模式与性别平等
与家庭关系从纵向的亲子轴心转向横向的夫妻轴心的过程相一致,研究者对家庭权力关系的关注重点也渐渐转向夫妻权力关系。权力的分配,即使在家庭这个微观环境中也足以造成社会分化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所以夫妻权力模式不仅是社会学研究者关注的题目,更是女性主义学者敏感的话题。
夫妻权力模式的研究大多与探讨妇女的家庭地位相关联。而权力的测量指标是科学评价妇女家庭地位的基础。应该说,有关研究者近年来在评价指标方面的不断实践、探讨和反思活动,体现了学者应有的严谨和坦诚的学风。
家庭权力分配和家务劳动分工一直是包括中国研究者在内的大多数社会科学研究用来衡量妻子家庭地位高低的主要变量或指标。与之相关的主要有两种解释性理论:一是资源交换理论,认为妻子因为收入、职业地位往往低于丈夫,以及经济上的依赖性,在与丈夫的“谈判”中处于劣势,所以不得不多承担家务;丈夫因在家中较重要的“抚养”地位和较强的社会交往能力,因而被赋予较大的家庭决策权。另一种是文化决定论,又被认为是女性主义的父权制理论,强调男权文化对家务分工和夫妻权力分配的影响。其认为,传统性别分工造成了男主女从的意识,一些就业妇女即使有经济收入也无法自由支配,家事多由丈夫决定。同时传统的性别分工赋予男女就业不同的意义。男人就业往往被视为养家,而女人就业则被认为部分为自己,因而阻碍就业妇女将其经济资源有效地转化为权力(左际平,2002;郑丹丹等,2003;徐安琪,2003)。 但是近年来,这两种主要理论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以及相应的评价指标受到中国学者的严重挑战。2002年,左际平在她的一篇论文中质疑道,许多研究表明,中国家庭在妻子的各个收入段,妻子所承担的家务均比丈夫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与家务分工的相关性并不十分明显。此外,一些研究还表明,城市夫妻共同决策极为普遍,甚至妻子在日常家庭事物中的决策权高于丈夫。她还发现,“夫妻权力大小与夫妻参与家务劳动的程度成正比(左际平,2002)”。她进一步分析说,与西方比,中国家庭夫妻的交换不是采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直接交换”,而是通过为家里做贡献的“间接方式”实现的,家庭贡献的尺度是按照性别规范——男人养家,女人持家——衡量的。这就从宏观角度解释了为什么城市妻子家务做的比丈夫多而丈夫的经济地位仍普遍高于妻子,以及为什么家务劳动能成为家庭决策权的来源。她还提出设想,一是研究家务分工不平等时,既要用客观指标也要看主观指标,既要分析家务分工还要注意夫妻对扶养角色的认同;二是要将家庭决策权和个人决策权加以区分;三是将家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夫妻关系分开来看(左际平,2002)。
徐安琪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使用和推广科学、严谨的分析方法,测量并解释中国的婚姻家庭行为,并由此匡正由不科学的分析方式造成的认识误区。关于夫妻权力模式,她先后发表了一系列在实证研究基础上形成的发现和观点,不断对上述理论和指标提出质疑和“西方理论本土化”的修正(徐安琪,2003),直至反思和检讨被包括自己在内的中外研究者们一直采用的研究理论和指标体系(徐安琪,2005),在吸取其他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对夫妻权力测量的研究设想和指标体系。她的反思和检讨包括:1.多维度分项指标度量婚姻权力的“致命缺陷”。其中有:不同指标受性别分工和权重的制约,一些指标不一定反映了权力的内涵等;2.对重大家庭权力的操作性定义存在主观臆断的问题,同时西方认定的决策内容在中国不一定适用;3.相对权力指标在微观研究中存在缺陷。包括:第一,导致丈夫权力越少妻子地位就越高。她认为,这“显然与塑造多元化的两性角色和婚姻互动模式不相符合”。同时她大胆提出,“如果夫妻分工合作并双方满意,局外人还有必要对其权力模式做出价值判断吗”?“非要变为平权模式吗”(徐安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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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第二,承担较多家务并不一定是妇女缺乏资源和权力的标志,家庭中权力与义务、责任之间常常呈现正相关关系,对家庭事务更操心、付出更多,或服务贡献更大的一方,拥有家庭权力的概率也更大些。第三,重大事务决定权与女性的家庭地位满意度评价并无显著相关,但是她发现,个人自主权对女性的家庭地位满意度有较大的积极影响,等等。而她所设想的指标体系是,采用“个人在家庭生活各方面的自主权”和“婚姻角色平等的主观满意度”两大类9项测量指标,并将“相对资源论”、“文化规范论”、“婚姻需求和依赖论”,以及“权力实施过程”操作化为多侧面的影响变量,建构妇女家庭地位的指标体系和解释框架(徐安琪,2001,2003,2004,2005)。
郑丹丹等人关于夫妻权力的研究则展示了一种完全不同的视角——从对权力偏向静态的剖析转向对家庭中夫妻互动过程的考察。依据福柯关于权力不是物,因而不能交换,也没有固定的形态,不存在始终不变的权力模式的观点,作者尝试将权力过程作为一种权力表现形式,通过对家庭中夫妻互动具体过程的考察,透视权力关系如何同时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力技术和策略。她们认为,无论是资源理论还是女性主义的父权制理论,“究其实质,这两种理论取向都持一种物化的权力观,将权力视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实体或是影响他人的努力”,从而导致对“决策”的实际强调和依赖,“忽视了现代家庭生活中大量与决策无关的权力表现形式”。作者指出,家庭权力并不是由资源交换或规范导致的结果或份额,它总是以一种关系、事件的流动性形态出现在家庭中,调解或决定家庭中格局的变化。个体在权力策略运用或权力运作过程中既会根据手头知识库“自然”行事,也会在具体情景中权宜性、创造性地行动。夫妻关系定势就是在互动过程中,在权宜性行动中由夫妻双方的权力运作被型塑的。权力也是在这种过程中被体现的(郑丹丹等,2003)。
关于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力和地位状况,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的提高,这或许是1949年以来的中国社会变迁给中国城乡家庭关系带来的一个最深刻的变化(沈崇麟,1999:103)。王跃生持相同的看法:“从社会趋势上看,20世纪40~80年代中国社会变革的进步意义在于,婚育和家庭行为中的平等意识和个人发展权利受到鼓励。平等是全面的。不仅父母与子女之间,而且公婆与媳妇之间,还有家庭男女成员之间,都无地位的高低差异”(王跃生,2006:463)。一项大规模的调查表明,在农村家庭中,夫妻的地位已日趋平等,但仍有差异,主要表现在丈夫人是家中的当家人,是家庭日常开支的主要支配者,家务分工模式也仍带有一定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模式。而在城市家庭,“夫妻关系基本上是平等的,决定家庭角色模式、家务分工、夫妻的家庭地位和权力分配的主要因素不是性别,而是夫妻双方各自的发展及家庭整体的发展”。这种观点认为,对于夫妻在家务劳动和日常开支支配权等方面的差异,应该从互补理论和家庭发展策略理论中得到更多的解释(杨善华等,2000:165~167)。曹锦清也认为,在乡村,“公共生活中的男女差异并没有给家庭内的夫妇关系带来什么重要影响”“所谓夫权恐怕更多的还是一种文化上的象征”,很难有在压迫和歧视妇女意义上的夫权存在(曹锦清,1995:385~387)。
但是有女性主义研究者尖锐地反驳说,得出今天中国女性有很高的婚姻家庭地位和作用的结论,“只是将今天的女性与过去的女性相比”,女性主义者主张,“要看到表面的平等背后隐藏的不平等结构”(王金玲,2002:571)。
对于这种“隐藏在背后的不平等结构”,左际平在解释一般资源交换理论不能说明的在经济社会地位呈现“女高男低”的家庭中,女性依然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时,从性别结构和文化的宏观角度阐述了她关于家庭分工中的性别资源的观点:虽然“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已被城市家庭抛弃,但传统的性别观念仍然不同程度影响夫妇的性别角色认同,这导致性别资源的产生,男人的资源主要来自于他的经济地位,女人的主要从家务中获取。所以,妻子的社会地位高于丈夫“不仅不会增加她的资源,反而成为丈夫的一笔债务,只能通过承担家务来偿还”(左际平,2002)。徐安琪也从市场的角度指出了存在于家庭策略和理性选择背后的不平等结构:现有的家庭性别分工也与“市场本能地排斥劳动力成本较高(生儿育女、家庭负担重)的女性(主要是中老年女性),以致她们只能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家务”有关(徐安琪,2003)。还有研究在考察了对老年父母家庭照顾中的性别角色后指出,相对于女性付出的琐碎的日常性的照顾工作,男性承担的经济支持角色拥有较大的重要性和支配性。而女性子女可能“怎样做都不能满足”老人(黄何明雄、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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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萍、龚淑媚,2003)。
王金玲在以非农化进程为背景的浙江农村调查中,将农村女性作为个体置于家庭、代际和婚姻三个权益格局中分别观察。她发现,农村女性的地位状况在不同的格局中存在着不均衡的情况。总体而言,其家庭地位的提高更多地是以家庭内总体利益的削减和上代(包括女性上代)地位的下移为实现途径的。她指出,在工业化所导致的个人主体意识增强和下代权益扩展的背景下,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提高,只是“一种以家庭成员个体和下代身份获得的‘顺手牵羊’式的成功”,两性相比,男性从中的获利更多些(王金玲,1997)。
夫妻间的家庭暴力一向被女性主义认为是男性统治和压迫的权力形态的典型表现。王金玲从社会冲突的理论出发,对“联合”作用于家庭暴力的三种社会关系、三种权力机制一一进行了剖析:1.社会性别机制。是现存的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性别体系中,男性对女性的强权、歧视和控制;2.阶级阶层机制。是因占有更多社会资源,居于更高社会地位,拥有更多权利,因而处于更高阶级或阶层的丈夫对妻子的歧视;3.社会—个人互动机制。是将男性的优势地位合理化固定化的社会制度、文化、秩序对女性弱势个体的社会性暴力(王金玲,2002)。佟新则进入到女性的经验及其感受和思考的微观层面,从分析受害妇女为什么容忍暴力并维持婚姻入手,深入且令人信服地分析了夫妻间性别不平等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的机制。她认为,家庭暴力这种不平等的两性关系是通过被打者对行动意义的合理化解释而被不断再生产的。这种再生产表现出结构二重性:一方面,“被打者对施虐行为合理化的解释受限于现有性别不平等结构带来的女性资源的相对缺乏”——资源又包括为权威性和配置性的两种;另一方面,她们在“共同知识”下具有的“反思性”又导致她们“社会实践上的连续性”,即暴力行为的循环往复。她最后指出,“打老婆”现象得以存续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传统不平等的性别结构已深入每个男女的意识形态和行动中。问题的关键是开展女性赋权运动(佟新,2000)。 五、婚姻与择偶
(一)择偶。许多研究表明,随着社会变迁,择偶标准的重要变化是,物质和经济利益得到了大大强化(徐安琪,2000;田晓虹,2001;钱铭怡等,2003;李煜等,2004)。徐安琪在对上海和哈尔滨两市的3000多份样本的调查中发现,被访者最重视的标准是,健康、老实可靠、性格相投和温柔体贴。同时一些物质化条件:如教育、职业、收入、住房等社会经济条件和容貌、身材等外貌条件也备受青睐。被众多国外研究所证明的,对经济取向最敏感的影响因素是性别,在研究中得到再一次证明——女性在择偶中更关注未来配偶的经济实力(徐安琪,2000)。择偶标准物质化趋向的结论后来又被其他研究者不断补充修正。一份对征婚广告的研究指出,女性择偶标准的物质内容在近年来又有变化,对学历和职业的关注稍有下降,对财产和事业的要求有所上升;对身高要求有所下降,对修养和人品的要求呈上升趋势(钱铭怡等,2003)。此后,又有研究指出,青年对物质的追求出现了“从对经济物质资源的直接衡量到对发展潜力考量的变化”(李煜等,2004)。李煜等人对择偶理论中的交换理论和相似相容性原则等进行验证后得出的结论是,第一,传统的两性资源交换模式依然留存,择偶主体所交换的性别资源趋向潜在、间接、相对或预期的特质并实现“互惠”;第二,上代的社会经济地位对子代择偶的影响力显著削减,社会地位传承的相似性和同类婚的择偶偏好相应弱化;而健康、人品和性格依然是两性选择伴侣共同关注的最基本条件(李煜等,2004)。 尚会鹏通过对中原一个村落的考察,研究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传统农村择偶标准的变化:由重家庭条件转为更重个人条件;从以家庭意志为主向以个人为主变化;出现了对学历和技术的重视;审美观在迅速接近城里人(尚会鹏,1997)。还有研究更深入地指出,农村择偶标准中的利益取向在某种程度上正在改变农村社会的家庭关系结构:由于姻亲的某些“优势性”显现,与先赋性的宗亲相比,获致性的姻亲正变得越来越为农村家庭所倚重(张国庆,2003)。
(二)婚姻行为。有数据表明,自198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城乡妇女的初婚年龄逐年提高。1991年,城乡女性平均初婚年龄是22.23岁,2001年上升为24.15岁,平均增幅达1.92岁。2002年,初婚女性的晚婚率达到57.29%。总体上看城市人口的初婚年龄高于农村,但是晚婚率的增幅则是农村高于城市,所以说,初婚年龄的推迟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女性贡献的结果(唐灿,2005)。郑真真的研究说明了城市化进程对农村女性婚姻观念和婚姻行为的影响——在村落背景下,女性一旦脱离原住地的社会氛围受到城市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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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观念的熏陶,她们的婚育观念和行为就会发生改变。她的研究表明,农村妇女的外出经历及外出时间对她们的初婚年龄有显著影响。婚前曾经外出的妇女初婚年龄较大,而且外出的流入地为外省或城市的妇女。初婚年龄大于其他婚前外出过的妇女(郑真真,2002)。
王跃生在考察上世纪30~90年代冀南农村的婚姻行为后,描绘了社会组织形式和政策的变迁对婚龄变化的影响。即土改前是女性早婚和男性早婚与晚婚并存的特征,婚龄主要由父母按当地风俗决定,男性的婚龄主要受家庭经济水平影响;土改后和集体经济制度下,受婚姻登记制度对法定婚龄原则的维护影响,初婚年龄上升;70年代后的一个时期,晚婚的政策年龄取代了法定年龄,晚婚率大幅上升;1982年后,随着集体经济组织的解体,监督和抑制违例婚姻行为的机制已不存在,在这一地区婚龄再度下降(王跃生,2006:60~75)。
婚姻圈又可区分为地理意义上和社会意义上两种不同的范畴。霍宏伟通过对中国北方一个村落地理上的通婚范围的研究发现,建国后农村社会婚姻圈的变化趋势是一条起始上下波动,后半部分不断下滑的曲线(霍宏伟,2002)。霍的研究被其他学者证明(史清华,2001;王跃生,2006;杨善华等,2000)。史清华对浙江省三村的调查发现,短距离通婚现象一代超过一代越来越明显,现已在30岁以下人口中高达56.36%,比60岁及以上年龄组的22.58%高出30多个百分点。他的解释是,浙江省农村经济相对发达可能是造成婚姻圈缩小的重要原因(史清华,2001)。杨善华的观点也支持了这种解释(杨善华等,2000:189)。霍宏伟认为以下四方面因素限制了通婚范围:1.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业的家庭经营使得姻缘和血缘关系变得愈发重要,姻缘成为连接家庭网络巩固家族势力的有效手段;2.由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独生子女政策使得养老问题日益严重,临近结亲增多;3.富村的女子不愿外嫁;4.自由恋爱和对人品重视的择偶标准也增加了邻近结亲的可能(霍宏伟,2002)。
王跃生的分析有所不同,他认为影响婚姻圈不断缩小的原因有四:一是宗族观念和宗族组织的削弱,以往被认为可能造成宗族关系和利益受损的村内婚行为不再受到限制,这使得选择姻亲时对家庭利益的重视超过对宗族利益的考虑;二是集体经济后村内家庭间的财富差距缩小,相对容易在村内找到匹配对象;三是由于宗族对家庭的扶助作用已经不大,家长在村内通过子女联姻建立亲缘关系以代替不断削弱的家族关系;四是在社会变革环境中,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受到鼓励,为自由恋爱型的村内婚提供了可能(王跃生,2006:128~132)。
“门当户对”式的婚姻圈又被研究婚姻的学者称之为“同类婚”(Homogamy)原则。即与自己类似的人结婚。相似性又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先赋因素,如种族、民族等;价值观,如宗教和信仰等;个人层面,如教育程度、社会经济地位和家庭背景等(李煜等,2004)。王跃生这样概括土改前后(到改革开放前)通婚的社会范围,“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阶级内婚被以成分为表示的阶级内婚所取代”(王跃生,2002)。张翼在他的研究里对在以经济和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分层机制被公有化消解的社会里的阶层内婚制作了非常有意思的考察和分析。他认为,虽然一度消解了基于财产关系而产生的阶级差别,但基于职业和教育等级而新生的阶层地位等级,却继续影响着人们的婚姻选择。他认为,“文革”前不分阶级界线的精英教育制度,使得社会结构与阶级阶层利益的获取情况“并没有因为新政权的影响而致使大规模阶层婚姻流动”。改革开放后,伴随收入差距拉大与中国阶层的多元化,阶层内婚制将越来越显著(张翼,2003)。还有学者从家庭经济理论的视角指出,同质婚“原则上仍维持在最大程度地符合家庭经济的利益”,“它意味着两个家庭都得到了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资源”(罗梅君,2004:357、367)。
李银河曾提出过一个概念——“大概率价值观”。她认为,与家庭婚姻有关的各类行为中,中国人大都分成大多数和极少数这两个群体,那些仅仅属于少数人的行为方式,如婚前性行为、婚外恋、离婚、独身、自愿不育以及同性恋等往往容易被多数人忽视。“大概率价值观”就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中盛行的一种颇具中国文化特色的价值取向(李银河,1995)。而她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对“少数人群体”的关注和研究。对于“少数人行为”与婚姻的关系,也有研究认为,由于婚前同居、婚外性行为、同性恋等等非婚性关系的出现和发展,致使婚姻对两性关系的约束力在下降,婚姻对成年人两性关系占有的垄断地位将被大大削弱(唐灿,2005)。
(三)婚姻质量。徐安琪、叶文振曾将婚姻质量定义为,“夫妻的感情生活、物质生活、余暇生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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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及其双方的凝聚力在某一时期的综合状况”(徐安琪等,1999)。他们关于婚姻质量的一系列著述总体表明,平等、互信、和谐是中国婚姻中夫妻关系的主流。夫妻关系满意度高于物质生活满意度,而且主观满意度高于客观指标。他们还发现,女性对婚姻不满意的概率大于男性,且,夫妻在婚姻期望、角色扮演和需求满足等方面的差异主要不是两性生理差别的延伸而是由社会文化所期待所塑就的;此外,家务分工的公平感对婚姻关系的主观评价具有最强的相关性;城市夫妻较之农村夫妻更容易获得婚姻满足;收入较高者婚姻满足度相对较高,说明生活质量的提高有助于婚姻质量的提高(徐安琪,2000),等等。 对夫妻冲突的研究表明,冲突的发生率在婚姻存续期间呈倒U字型曲线变化。由于城乡家庭的差异,城市夫妻在初婚期的婚姻质量最高,随后下降,危机在婚后3~13年。而农村的婚姻质量与结婚年数呈负相关,婚后30年以上是“低谷”期。“双方同质性”对城乡夫妻冲突频率具有最强的解释力。城市已婚男女更看重性别角色的平等、互信和尽责;而农村的婚姻冲突更易受压力事件或情景刺激影响。婚前感情对城市夫妻冲突频率无大影响,但与农村却有正向作用。城市夫妻和妻子资源明显优于丈夫的家庭更容易发生冲突,等等(徐安琪等,2002)。
卢淑华等人采用了一个非常专业和复杂的模型探讨婚姻质量的影响因素。她们认为当前中国城市居民夫妻亲密关系正逐步从责任形态转向协商形态,但家庭中还存在一种“形态刚性”,即妻子处于“双重紧张”中,而丈夫却决定着家庭的发展和重要安排。她们指出,婚姻关系的缺陷是,缺乏弹性关系影响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主观感受和评价,并造成彼此亲密关系的逐渐削减(卢淑华等,1999)。
对婚姻与高龄老人健康的研究发现,婚姻状况对女性高龄老人健康的保护作用强于男性高龄老人,较高的婚姻满意度有利于高龄老人减缓健康状况的下降和死亡风险(顾大南,2003)。
(四)离婚。一些研究表明,中国的离婚率的分布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在城乡和区域间分布不平衡。建国后出现的离婚率变化,城市的增长一般高于乡村。另据对离婚率影响因素的多元回归分析表明,城市化及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家庭规模小且总负担系数较低的省份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离婚率普遍较高;二是离婚率在不同文化和技术人群中分布不平衡。从文化、技术和教育背景来看,离婚率呈U型分布,高技术及大学以上文化者和低技术及文盲、半文盲离婚率都相对较高,而中等文化水平人口的离婚率则比较低。这些特点表明,城市化和文化改变会对离婚率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曾毅,1995;徐安琪,2002)。 一项旨在探求宏观因素是如何影响个体行为的研究认为,性格志趣差异、家事冲突、感情淡薄和性生活失调,这些微观决定因素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这些因素的背后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择偶观、家庭观、性事观和离异观发生的重大变化:择偶观的变化使经济婚姻和“三快”婚姻(相识快、结婚快和离婚快)增多;家庭观的变化使婚姻生活中的志趣矛盾、家事冲突和感情转移更加激烈;性事观的变化使现代婚姻的生理基础面临新挑战;
离异观的变化则使保障离婚自由成为当代中国婚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妇寻求离婚的解决办法创造了宽松的社会环境(叶文振等,1998)。 六、养老问题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严峻挑战,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有国外学者指出,家庭能在何种程度上提供养老保障取决于5个因素:文化(或立法传统),家庭成员在人口学意义上的可获得性(demographic availability),地理学意义上的可获得性(geographic availability),家庭成员的经济能力和提供养老的意愿。这5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都会最终导致养老体系的变化(PeterMC Donald,转引自杜鹃等,2002)。国内理论界普遍认同类似观点,更多的学者还补充认为,家庭结构的缩小和生育率降低也是影响家庭提供养老保障的重要因素(张友琴,2001;曾毅等,2004;王树新,2004)。
杜鹃等研究者具体指出了城乡迁移可能在三个层面对家庭养老带来影响,在社区层面上,它的影响表现为导致人口结构、社区养老政策、文化和经济条件的转变等等;在家庭层面上,它影响了家庭结构、老人的居住安排、家庭供养者的可获得性、养老意愿和经济供养能力等;在个人层面,则影响了老年人的个人收入和独立观念(杜鹃等,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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