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 - 图文(3)

2019-03-05 23:17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的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的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的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六)施工现场围挡外2米以内范围绿化、硬铺装以及保洁的支出;

(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第二十四条所列项目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而挪作他用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罚时,对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挪用费用的额度按照下列规定计取:

(一)工程项目经评价机构依据附表3、4、5、6、7、8、9、10、11、12、13现场评价,每一施工阶段得分80分及以下的,额度按照该表所核定现场评价费的66.7%计算;

(二)工程项目经评价机构依据附表3、4、5、6、7、8、9、10、11、12、13现场评价,每一施工阶段得分80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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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分以下的,额度按照该表所核定现场评价费的30%计算;

(三)工程项目经评价机构依据附表3、4、5、6、7、8、9、10、11、12、13现场评价,每一施工阶段得分85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额度按照该表所核定现场评价费的10%计算;

(四)工程项目经评价机构依据附表3、4、5、6、7、8、9、10、11、12、13现场评价,每一施工阶段得分90分及以上、95分以下的,额度按照该表所核定现场评价费的1%计算;

(五)工程项目经评价机构依据附表3、4、5、6、7、8、9、10、11、12、13现场评价,每一施工阶段得分95分及以上的,额度计为零。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仍有余额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建设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方可出具安全文明施工费余额的同意拨款凭证。

(一)工程竣工报告书;

(二)提取工程专项资金账户安全文明施工费余额的申请; (三)市(行署)和农垦、森工总局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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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现场评价和出具现场评价分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现场评价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直至记不良记录。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依法招标工程报送备案的招标文件未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列入不可竞争费的,责令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审核是否有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等条款。

第三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审核是否有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存款凭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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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报送备案的招标文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审查,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二)对报送的施工合同、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费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审核,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三)对没有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存款凭证,导致颁发施工许可证有过失的;

(四)对在建工程没有进行安全检查现场评价,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

(五)对无工程监理单位现场评价或工程监理单位现场评价分数80分及以下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评价的。

第三十六条 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 7月1日起施行。原黑建发[2007]3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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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安全文明施工费现场评价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现场评价 现场评价 建设工程安全检查时 间 人 员 现场评价分数 脚手架现场评价分数 垂直防护架 (双排脚手架) 垂直封闭防护 水平防护架 满堂脚手架 依附斜道(脚手架) 综合脚手架 垂直防护架 (双排脚手架) 垂直封闭防护 水平防护架 满堂脚手架 依附斜道(脚手架) 综合脚手架 垂直防护架 (双排脚手架) 垂直封闭防护 水平防护架 满堂脚手架 依附斜道(脚手架) 综合脚手架 垂直防护架采用单排脚手架情况 (是/否) 评价阶段 项目负责人 评价机构: (公章) 年 月 日 现场评价人员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1、房屋建筑工程,“评价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基础、主体、装修,其他工程“评价阶段”一栏按检查时工程形象填写。

2、垂直防护架是否采用单排脚手架按照施工现场实际进行填写。

3、装饰工程使用门式脚手架进行垂直防护的,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中“门型脚手架检查评分表”进行现场评价并计算得分。

4、综合脚手架进行现场评价时,评价机构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内外墙砌筑、混凝土浇筑、构件吊装、墙面粉刷等使用的脚手架。

5、此表可作为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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