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1 会计监管的现状
近年来企业会计欺诈行为非常普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对企业的信用产生普遍质疑,这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和监管者,投资者的信心,反过来也不利于公司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尝试在目前的会计监督的主要问题上,做一些考察、分析与对照,并据此提出了一些措施,以完善对会计市场的监管,进一步达到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目标。
1.1 会计监管的概念
会计监督是指依照会计法所确立的由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并且是相互不可替代的监督机制,是我国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我国会计监管主要几种形式
我国自从在198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到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颁布与执行,我国对于会计监督有了以下主要几种形式:
1.2.1 内部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作为单位的会计工作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1.2.2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一种外部监督。社会监督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证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证性。将社会公众的力量与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相结合,形成对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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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政府监督
政府监督主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是实施会计工作国家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检查部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1.3 我国现行的会计信息监管模式介绍
从世界范围看会计信息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行业自律主导型监管模式、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以及独立机构监管模式。我国对会计信息的监管应属于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当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期,独立审计及自律组织刚刚发展,相关的配套制度尚不完善,所以选择政府主导型的监管模式比较适合目前我国会计信息监管基础相对薄弱这一现状。政府主导型的监管模式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无论是法规体系、监管组织还是监管方式都鲜明地突出了政府这一主导地位。
1.3.1 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
按照惯例各国政府若想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管首先需设置一套标准规范并具强制执行性的法规制度。当前我国已形成较为成型的会计法律体系,其核心法律是《会计法》,同时《公司法》《审计法》《证券法》与之配套对会计行为与事项进行了总体的要求与规范。此外国务院所制定并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会计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一系列规则办法,又对具体的会计工作进行了规范与指导。
我国审计行业的法规体系也是由最高法律层次的《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规章制度所组成的。
1.3.2 我国会计信息监管组织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国会计信息监管组织可以是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其中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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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是最主要的监管机构。一般情况下财政部门在会计信息监管组织中处于主体地位,按《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并负责制订会计信息监管规范,具体说这些规范包括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同时财政部门还要对这些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有违反规范的行为和人员则执行处理与处罚。
我国的审计部门成立于1983年,最高审计机构是审计署,负责主管全国的政府审计工作。审计部门主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对被审计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从中发现错误的会计信息,进而作出审计决定。可见我国审计部门所实施的政府审计很大一部分也属于会计信息监管。
我国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设立于1992年,它主要是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章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税务、银行、保险等部门也是我国会计信息监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部门有权对纳税人的会计资料进行税务检查。人民银行和保险监管部门则有权对各自管辖部门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与检查。
1.4 我国政府实施会计信息监管的方式
目前我国政府实施会计信息监管主要有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两种方式。所谓直接监管是指政府通过负责会计信息监管的部门对企业的会计信息直接进行监管;间接监管则是政府通过监管注册会计师来实现对全社会会计信息的监管。这两种监管方式相互配合实现了监管模式的多维性与立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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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目前会计监管存在问题的分析
我国现行的会计信息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较差,惩罚力度不够。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效果会计监督法规制度,看看有还存在不少缺点和漏洞:第一,虽然在本世纪初,新会计法实施对加强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范会计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随着新会计法的形成,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当时还未跟上,从而使会计监督在法律上存在很多漏洞,致使会计监管效率不高,整个社会效率低下。第二,我们的会计法规之间存在一些前后缺乏协调,相互交叉或矛盾的现象,在具体实施会计欺诈行为引起监督部门很难进行准确的定性。第三,中国的会计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小,这是企业管理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2.1 问责形式单一,缺乏惩戒力度
目前我国会计法规体系虽然已成系统,但是仍然存在着缺陷。首先包括《会计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对于会计违规行为的追究一律采用行政责任,只有较严重者方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到民事责任的规定则更少。由于严重依赖行政问责,忽视法律手段的运用,影响到会计法律法规的威严性,使其执行与落实的效果受到影响。时有会计违规行为因无法可依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使会计法规与实际工作出现严重的脱节。其次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针对性和具体性,许多处罚规定同时又具有较大的弹性,执行起来不但标准不好掌控,同时也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威严与公正性。
2.2 监管部门过多,未形成合力
目前我国对会计信息采用的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虽然会计信息监管职能主要集中在财政部门,但是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各自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与控制。按理说监管部门多各负其责、监管针对性强,应有利于监管成效的取得。但是事实的情况却截然相反,由于没有统一的监管规定,缺乏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各个行业和单位之间监管标准不一、监管功能交叉、各自为政、功能重叠的现象,同时,监管分工不明对同一信息很容易出现重复监管及缺位监管的现象,随之相伴的必然是出现职责的不清以及出现监管问题后的互相推诿现象,从而降低了监管的效率与形象。同时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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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政出多门,必然导致监管成本的加大,造成监管部门及被监管部门人财物力不必要的消耗与浪费。
2.2.1 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效率低
内部会计信息监管实质是一种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会计法》明文规定的。内部会计信息监管做得好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但是目前我国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作用发挥的并不好,其效率是低下的。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为维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很必要的。有些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尤其缺乏各种监督管理制度,连起码的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也不设置,有时连简单的内部牵制制度也不要,以致会计秩序混乱,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
引起这一现象主要原因是,第一,我国企业的内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一些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一个更严重的程度。例如,设置会计机构不健全,会计productsquality不明确,会计工作者以上手续不规范,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会计监督机制等,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不足。可以说,基本会计核算基础薄弱是内部会计监督薄弱的最根本原因。第二,内部监督主体整体素质不高。我们大多数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使内部审计机构少,难以进行大规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内部控制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是好的和坏的交织,造成部分审计人员实施后审计报告质量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内部审计工作应有的作用,发行也不能导致企业内部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应注意的大力发展和完善。第三,人员由本企业内部核数师的制约关系也导致内部会计监督薄弱的重要原因。不少单位对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不重视,甚至认为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是替他人做事,不应属于自己份内的工作,从事这一工作只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基于这种思想不少单位对内部会计信息监管不重视、甚至在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上都得不到保证,使得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等机构形同虚设起不到任何的作用。此外引起内部会计信息监管效率低下的另一主要原因就是内部会计监管独立性差,一些单位将内部会计监管部门与会计部门归属于同一机构或同一领导管理,更有甚者在机构设置上甚至将内部会计监管机构归于财务部门领导。
2.2.2 间接监管效用不高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成立以来,为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做出了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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