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担保》19期 风险管理
(九)依法起诉。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但也是要最后才考虑的手段。考虑到起诉行方程序复杂,耗时长久,在起诉前,须慎重权衡以下情形后方可实施:
1、债务人主观有意逃废债务;
2、债务人有多重逾期债务或潜在逾期债务,面临多个债权人争夺有限资产的局面;
3、债务有可执行资产,或有望通过法律措施发现其可执行资产; 4、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希望通过法院司法裁定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代偿项目的诉讼(或仲裁)
(一) 申请支付令
被担保企业承认欠款事实并承诺了还款期限,但期限届满未还款,也未对还款责任与数额提出任何异议,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待支付令异议期(十五日)期满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财产保全
被担保企或反担保人存在或可能出现资产贬损、流失、被隐匿、被转移或被多个债权人分割等情况的,公司应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项目经理与风险管理部应积极查找可保全的财产线索,尽可能地选择流动性强、保值性好,易变现处理的财产,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或预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起诉(申请仲裁)、审理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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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担保》19期 风险管理
项目经理协助风险管理部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由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撰写起诉状,准备证据材料与证据清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一般情况下应由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且公司需作出重大让步的,由公司负责人与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共同参加。
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应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争取尽快结案(裁判文书生效)。结案后,应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未结案的,应提出诉讼进展报告。
(四)执行
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公司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需与被执行人就财产折价进行协商或执行和解的,由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提出具体方案,报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董事会审批。
执行终结后,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应作出追偿终结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
(作者:本刊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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