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雾霾污染法律治理研究(2)

2019-03-09 11:52

明的地域性,由地方政府对土壤污染治理承担法律责任,显得科学合理,能够起到一定的治理效果。但是大气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某城市大气污染严重,却不一定是该地区的污染行为所导致的,这一特点决定了雾霆治理中的责任设定必须体现出大气污染的特点。同样道理,地方政府仅对本辖区内的大气质量承担责任,同样可能放大“公地悲剧”,出现以邻为壑的现象,如处于上风向的企业加剧排污,而处于下风向的地区则遭受损害,因此雾霆治理中的政府责任应体现出大区域甚至全国性的特点。

此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大气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承担和划分上也不尽合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了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但是究竟谁是责任者,则立法表述并不清楚,且“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究竟是指哪些部门,也缺乏明确的解释。在责任承担方面,有权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仅为国家和省、直辖市一级,地方政府的治理积极性可能会遭受挫伤。

第三,排放总量制度的不足。

排放总量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够体现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积极保护环境的立法目的。但是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排放总量制度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1)排放总量制度的立法规定还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细节规定;(2)排放总量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但是这样的制度安排不尽合理,如能按照地理区域划分则显得更为合理,更符合大气环境保护的需求;(3)排放总量制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地方政府规避法律规制的工具,如稀释重污染城市的排放量,使重污染城市逃避法律规制。

3.2.2法律实施层面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范对社会生活的调整作用需要依赖于法律实施。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执法是最为重要的一种法律实施方式。雾霆污染的治理有赖于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从而使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立法者所期待的良好的法律秩序。遗憾的是,尽管我国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大气污染治理法律法规,但是大气污染的状况却没有得到改善,甚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加剧,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执法机制的缺失和漏

洞对于雾霆污染的出现和加剧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或者可以用“难推其咎”来形容。

4我国雾霆污染法律治理的对策

4.1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但是雾霆污染的出现己经深刻地表明,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偏低,不能起到保护

大气环境的作用,且原有的综合排放标准实施距今己经接近20年,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应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定期提高排放标准的做法,适当地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确立排放标准的动态提升机制。就排放标准和产业保护之间的关系而言,建议积极鼓励优势产能进入工业生产领域,引导环保企业介入产业结构调整(如利用清洁技术改造燃煤锅炉)。国家应通过绿色税收、绿色采购等激励机制形成引导作用,对于严重不符合现有标准的产能,则应依法坚决淘汰。

4.2加强污染源监测

雾霆污染的治理需要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工作。和废水排放的监测相比,工业废气的排放监测工作需要环保部门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目前我国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监测机制比较薄弱,以江苏省江阴全市1233个工业废气污染源为例,仅有6个采用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的产、排量,占0.49%oG\这一数据表明我国目前对工业废气的污染源监测还存在明显不足。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提高污染源监测的频次,力争做到24小时不间断监测;第二,对于重点监控的工厂和企业,用重点对待,并力争建立覆盖面更广的监测体系;第三,加强监测数据的系统分析,目前监测中进口浓度监测很少,与总量核算相关的流量、风量、硫分、灰分等项目也往往被忽略,导致监测数据难以很好地反映总量核算。

4.3提高企业非法排污的处罚力度

目前民间出现的“大气污染处罚还不如一顿饭钱”的说法正是大气污染违法成本过低的真实写照。为了加强对大气环境的保护,有必要提高对企业非法排污

的处罚力度:第一,应提高处罚标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法律责任”条款中的行政处罚过轻,难以制约排污行为以及排污行为背后的经济利益驱动,因此当务之急是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或参照美国《清洁空气法》制定新的法律替代原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修订过程中,应提高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力度,且处罚标准应随着时代的发展、物价的上涨动态调整;第二,应将“按次处罚”改革为“按日处罚”,这一处罚方式的转变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非法排污行为持续得时间越长,企业将承担越为沉重的行政处罚,从而有利于制企业及时停排污。“按日处罚”在国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运用普遍,而我国目前还处于学术论证和立法调研阶段,将来有必要使“按日处罚”入法,实现环境污染处罚方式上的转变;第三,加强对企业非法大气排污行为的查处。和水污染不同,大气污染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一些企业往往在居民入睡后的深夜悄然排污,即使有人发现,执法者也难以有效地调查取证。

4.4雾霆污染信息公开机制建设

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前提是公众有足够的渠道了解环境信息。我国目前己经在各大城市建立了PM2.5监测站,这些监测站24小时监测、搜集并汇总空气污染数据。目前公众己经能够方便地在互联网上查到当地的PM2.5数据,以了解当地的空气清洁程度。但是大气污染的环境信息公开在整体上还存在一些不足,如环境信息公开中的例外规定可能成为挡箭牌,企业和政府会提出,公众要求公开的某些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而拒绝公开,56特别是《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也作为是否公开环境信息的考量因素,极易导致本应公开的环境信息无法得到公开。

4.5激励低碳经济

雾霆污染的出现与我国产业落后有关,一些环保标准落后的设备依然在运转中。雾霆背后,有着强烈的低碳需求,但是低碳经济的实现,有赖于能源技术的创新、环保制度的改革以及生产、生活、价值观念的转变。为了治理雾霆污染,降低碳排放,建议我国政府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加快修改《循环经济法》,目前该法政策宣示性强,实际操作性低,导致该法出现“中看不中用”的现象;第二,

在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层面,应加快落后产能的淘汰,其中最重要的是需要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而不能片面地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治

理手段;第三,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惠及企业,这样企业才有动力去加大低碳科研投入。建议除了目前的财政补贴激励外,更多地研究如何从市场化的路径发展低碳经济,而不能以财政补贴维持相关企业的生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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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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