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支付给本单位工作人员凭票列支的通讯费用不论发票客户单位名称栏为单位或个人根据发票金额据实税前扣除。但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取暖补贴费的扣除标准 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据此企业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实际发放的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在福利费中税前扣除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 冀国税发20065号规定:二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的扣除问题。纳税人发生的冬季取暖费可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据实扣除当地政府没有规定标准或虽有规定标准但纳税人无法准确适用的税前扣除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企业适用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前提是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国有企
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标准、要求进行工资计提与发放。 3企业租用个人车辆问题 如果企业使用的汽车是个人的这种情况下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企业应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ltlt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gtgt京地税企2003646号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汇算清缴中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石国税便函20051号规定: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纳税人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租赁合同或协议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 车辆的使用者即租赁方发生的因使用车而产生的费用如过路费和油费等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以车主个人名义支付的保险费和养路费等不得扣除。 ltlt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gtgt冀地税函2006-244号第四条规定: 对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但使用权归企业的汽车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ltlt河北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gtgt冀地税函〔2009〕9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不能为企业报销汽车的年检费用等应归属于车主的费用。 4组织员工旅游的旅游费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 防暑降温费的扣除 分两种情况 A发钱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包含在“职工福利费”中而不是计入
“工资总额”。另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此外如果该企业2008年初的职工福利费有结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B发物的处理。防暑降温用品属于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所谓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而且是没有限额规定的。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此外防暑降温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一般是按照地方标准发放企业是否超标发放和税
前扣除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只要不超过14的扣除限额就可以据实列支。 例如:前不久天津市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从去年的每月67元提高到每月78元。并规定在酷暑期间气温超过35℃时发生中暑按工伤处理。此外北京市目前的防暑降温费标准是企业在岗职工从事室外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为60元从事室内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45元。 除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差异专家还特别提到了个税方面的处理问题。专家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劳动保护支出就属于免税范畴。但各单位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法定劳动保护用品之外的防暑降温用品则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介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和第十条“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文号企便函200933号 发文日期2009-09-04 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