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中建筑管理用词的含义: (一)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建筑物外沿顶标高的高度。
(二)建筑密度是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三)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四)绿地率是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五)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住宅。
(七)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住宅。
(八)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 (九)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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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十一)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臵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十二)道路红线是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十三)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十四)中心地段是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 (十五)一般地段是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和管线管理是指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道路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特殊专业管线、人防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七十一条 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规划应统一使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形图、坐标和标高等资料。
第七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若遇国家规范、规定抵触时,以国家规范、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第七十五条 岱山、嵊泗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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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 别 代 号 大类 中类 小类 R11 R12 R13 R14 R21 R22 R23 R24 R31 R32 R33 R34 R41 R42 R43 R44 类 别 名 称 居住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 地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 地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 地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 地 公共设施用地 范 围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 R2 R R3 R4 C —28—
C1 C11 C1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41 C42 C51 C52 C53 C61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C2 C3 C4 C5 C6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29—
C62 C63 C64 C65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C7 C9 文物古迹用地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M1 M M2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W W1 W2 W3 T1 T2 T T3 T21 T22 T23 T41 T42 仓储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T4 T5 S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迹、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高速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