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供电,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发生数据传输中断、失真等故障,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 (七)掘进工作面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悬挂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侧不小于200mm,距掘进工作面不大于5m的风筒另一侧。
当便携式甲烷报警仪达到1.0%时,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汇报矿调度室,进行处理。
(八)安全监测工必须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两者读数误差在0.1%范围内,必须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当两者读数误差超过0.1%,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九)对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十)监控分站、各传感器、远程控制开关、隔爆电源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采掘区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十一)凡新进或大修的传感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十二)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将甲烷传感器撤出,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应及时将甲烷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 第四条、安全监控设备报废制度
为加强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工作,使监控系统更好地为矿井安全生
产服务,有效减少监控系统的故障率,合理利用安全监控设备,特制定安全监控设备报废制度。 (一)报废原则
全监控设备报废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复费用超过设备原值的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 3.严重失爆,而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6.经集团公司通风实验室鉴定应淘汰的设备。 (二)报废物品的处理
1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的备件及元器件等,折旧入帐,入库保管,做备件使用。
2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办理报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