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2)

2019-03-09 15:01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上报转专业、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1、学生申请书;

2、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复印件; 3、学生成绩单; 4、转出院校同意函; 5、拟转入院校同意函; 6、学生表现鉴定书;

7、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竞赛获奖证书;

8、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第七章 休学、复学及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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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可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系审核,学院批准,可休学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两年制可休一年,三年制可休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系审核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两天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后应当离校。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二)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 (三)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四) 休学学生中途不得申请复学;

(五)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民事责任负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或开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系申请复学,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院医务室复查,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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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由学生工作部批准,方可复学;

(三) 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一学年不合格课程补考后仍达到六门及以上者; (二)第二次达到留级条件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主任签字,学生工作部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退学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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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院只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补考仍有不合格课程的; (二)毕业设计未通过的; (三)留校察看未到期的。

第三十九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由所在系和教务处认定,由学生工作部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

第四十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原所在系签署意见,提交院学生工作部考察确认,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请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对颁发的学历证书的相关信息进行整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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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细则见《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规定》。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三)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按《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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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提出申诉,按《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所在系应如实填入诚信档案并归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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