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同应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如及时通知、积极补救等,以维护公共利益,减少损失。
第63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项目合同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可协商变更或解除项目合同;造成合同履行中断,可继续履行合同并就 29
中断期间的损失承担做出约定;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应约定解除合同。 第64条. 法律变更
项目合同应约定,如在项目合同生效后发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影响项目运行或各方项目收益时,变更项目合同或解除项目合同的触发条件、影响评估、处理程序等事项。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
本章重点约定合同解除事由、解除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财务安排、项目移交等事项。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65条. 合同解除的事由
项目合同应约定各种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事由,包括: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2)发生法律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或类似情形。 (5)合同各方协商一致。
(6)法律规定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66条. 合同解除程序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解除程序。 第67条. 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 30
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项目合同中具体约定各种合同解除情形时的财务安排,以及相应的处理程序。如:
(1)明确各种合同解除情形下,补偿或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应体现违约责任及向无过错方的利益让渡。补偿或赔偿额度的评估要坚持公平合理、维护公益性原则,可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偿或赔偿计算公式。
(2)明确各方对补偿或赔偿计算成果的审核、认定和支付程序。 第68条. 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事宜,可参照本指南“项目移交”条款进行约定。
第69条. 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结合项目特点和合同解除事由,可分别约定在合同解除时项目接管、项目持续运行、公共利益保护以及其他处置措施等。
第十三章 违约处理
其他章节关于违约的未约定事项,在本章中予以约定;也可将关于违约的各种约定在本章集中明确。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70条. 违约行为认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及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事项。
第71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项目合同应明确违约行为的承担方式,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补救措施等。
第72条. 违约行为处理
项目合同可约定违约行为的处理程序,如违约发生后的确认、告知、赔偿等救济机制,以及上述处理程序的时限。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本章重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73条. 争议解决方式 1.协商
通常情况下,项目合同各方应在一方发出争议通知指明争议事项后,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条款的编写应包括基本协商原则、协商程序、参与协商人员及约定的协商期限。若在约定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则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争议。
2.调解
项目合同可约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并明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议事原则,调解程序,费用的承担主体等内容。
3.仲裁或诉讼
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争议,合同各方可约定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采用仲裁方式的,应明确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第74条.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诉讼或仲裁期间项目各方对合同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除
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 32 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 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本章约定项目合同的其他未尽事项。 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75条. 合同变更与修订
可对项目合同变更的触发条件、变更程序、处理方法等进行约定。项目合同的变更与修订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76条. 合同的转让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允许转让;如允许转让,应约定需满足的条件和程序。
第77条. 保密
项目合同应约定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措施、保密责任。保密信息通常包括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78条. 信息披露
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项目透明度,合同各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项目合同约定,向对方或社会披露相关信息。详细披露事项可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第79条. 廉政和反腐
项目合同应约定各方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第80条. 不弃权
合同应声明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
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81条. 通知
项目合同应约定通知的形式、送达、联络人、通讯地址等事项。 第82条. 合同适用法律
项目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83条. 适用语言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语言。对于采用多种语言订立的,应明确以中文为准。
第84条. 适用货币
明确项目合同所涉及经济行为采用的支付货币类型。 第85条. 合同份数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的正副本数量和各方持有份数,并明确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86条. 合同附件
项目合同可列示合同附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