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7)

2019-03-09 15:51

改造整治前由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的环卫绿化、市政设施养护等费用,改造整治后仍由其给予补助。

第九十二条 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九十三条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收益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编辑本段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九十九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未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意见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交接进行监管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四)挪用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编辑本段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条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

编辑本段解读

七大问题困扰物业管理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购买商品房成为很多城市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物业管理行业也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时期。据统计,截至目前,全省共有物业服务企业3000余家,从业人员16万余人,管理面积超过4.7亿平方米,一些住宅小区、办公楼、医院、学校、体育馆等都纳入了物业管理范围之内。

在物业管理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纠纷和矛盾不断产生。省法制办的调查显示,目前有七大焦点问题困扰着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即开发遗留问题比较突出,如房屋质量差、配套设施不健全等;权属关系不明确,为住宅小区内配套服务的建筑、设施设备、道路、场地等权属不清;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物业服务水平偏低;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未做到有效结合;旧住宅区的管理无法可依;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状况堪忧,普遍存在着亏损现象。

记者了解到,从2001年7月算起,《条例(草案)》历时7年成稿。这次立法广泛征求了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做法。

占道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产权明晰是定纷止争的前提条件。目前,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不明晰,车位等物业管理纠纷一直居高不下。

《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其中,共用车库计入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针对一些开放商对车库、车位只售不租,地下车位长期闲置、地上停车困难,小区无车库等现象,《条例(草案)》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鼓励建设、经营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

满足三条件之一须开首次业主大会

目前,我省不少住宅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维权的渠道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业主自治制度实行得不理想。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开发企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阻挠,还有一些是因为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漠不关心。

基于这一情况,为了推进业主自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此次原则通过的《条例(草案)》 明确规定,符合三项条件之一的就必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即: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金属工艺学试题及答案(2)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