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公司住房出售办法[1](2)

2019-03-09 16:01

(二)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也可向公司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本次住房认购资格截止时间以职代会讨论通过《办法》之日起的20天以内(含20天)为准。

(四)公司为职工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证费用自理)。“两证”办好后,《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公司代为保管。

(五)已购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及出租经营;确需转让的,由原产权人按原价格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六)已购住房已满五年的可以在公司内部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但必须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本公司职工,并到房产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严禁住房私下交易,否则一经发现,今后不得在公司申购住房。

(七)取得新城嘉苑住宅小区期房房号的职工,在未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前调出大屯公司的,公司有权收回房号,所缴诚信金原额返还;已签订住房合同,但在未上房前调出大屯公司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的房号另行出售,所交诚信金及预付房款原额返还,不计利息。

(八)职工不得采取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骗购住房。职工一旦取得房号,不得放弃或私自转让、买卖;否则,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购房手续,收回住房,诚信金不予返还并在五年内不得在公司申请购房。

(九)各单位在本单位总房源中对符合购房条件的本单位工亡及工伤(需提供1~4级伤残且有证明)的家庭自行考虑出售实施细则。

(十)各单位按照公司安排,认真组织开展申请、初审、复审、购房工作,按时完成序时进度。住房出售实行“三公开”,即:“房源公开”、“购房排队名次公开”、“销售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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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曾经从事井下一线工作的职工,各单位在制定“住房出售实施细则”时给予适当加分。

(十二)公司房产管理办公室及各单位相关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公示栏等,接受职工的监督。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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