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主要监理人员等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也不得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实质性的内容作出改变。开标后提出的任何修正或附加条件,一律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计分的方法,对投标人的监理大纲、监理实力、社会信誉、管理水平、工程监理机构和监理取费等进行全面评审。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开标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否则定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四条 各评委分别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得分,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在工作范围不变时中标价即合同价。
第三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自开标之日起,3日之内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市(远城区)招标办提交监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理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监理招标范围、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情况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等。
市(远城区)招标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即可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投标文件和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签署监理合同,并将合同报市(远城区)招标办备案。
监理合同备案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
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评标得分进入前三名的未中标单位可以适当给予标书编制补偿费;邀请招标的应当对所有未中标单位给予补偿。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单位投标书中的技术成果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同意并支付费用。
第三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的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