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2019-03-09 17:05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内容摘要

我国政府一向尊重和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一个特定人群,他们的合法权利同样需要保障。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处于不利境地,其权利保障尚存在一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刑事司法领域一个现实的问题。本文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内容出发,分析了在其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策略。

关键词:人权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诉讼权利

目 录

一、引言?????????????????????????1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内容???????????1 (一)人身权利??????????????????????1 (二)财产权???????????????????????2 (三)诉讼权???????????????????????3 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3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意义????????????4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4 四、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水平的对策思考??????5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的保护????????????5 (二)财产权的保护????????????????????6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7 五、结论?????????????????????????8 参考文献?????????????????????????9

一、引言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诉讼的中心人物。作为诉讼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这些权利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人身权利;二是财产权利;三是诉讼权利。然而,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人们往往的较多地关注作为被告入的诉讼权利的保障,或者较多地从司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角度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包括人身权利保障,例如从容易导致错案的角度谴责刑讯逼供现象;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角度批评实践中限制律师会见权的现象等等,相对来说,较少从人权高度去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的保障问题。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内容

(一)人身权利

公民的人身权利非经合法程序,不受剥夺或限制。犯罪嫌疑人也是公民,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也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学上将公民的人身权概括为“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和名誉权等。”1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内容与此范围基本相同,可大致分为三个方面:其一,人身安全。人身安全在这里是广义的,包括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心免受痛苦折磨或威胁的权利。其二,人身自由。其三,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人身权利,指犯罪嫌疑人不因犯罪嫌疑或被羁押而丧失其作为人的尊严,更深层次理解,犯罪嫌疑人被赋予诉讼主体地位。“只有公民个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以实现,其人格尊严才有实现的基础。”2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具有基础的意义,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方面存在的严重不足,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功能,都说明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第574页 2

锁正杰.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第192页

2

(二)财产权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包含两个部分的内容,其一是其个人所有或者家庭共有的财产。其二是,在司法过程中因为司法机关的失误造成的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补偿。

(三)诉讼权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包含以下方面。其一,接受先知的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权利是国际公认的司法准则。其二,律师帮助权。我国宪法保障一切受到刑事追究的人的辩护权。其三,申请回避权。其四,刑事赔偿权。

同时,我国法律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许多推定性诉讼权利。例如,在无罪推定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获得独立、公开、公正审判的权利方面, 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法律也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广泛的防御性诉讼权利。在知悉权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理由,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应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等。在辩护权方面,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充分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为辩护权的行使作了很多详细的规定。新近颁布的新《律师法》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保障具有特殊意义,无论是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下人民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这一意义上,还是从公民权利不得侵犯的意义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在司法领域 “弱势群体”,其合法利益都必须得到保护。而相对于被告人或相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权利的保障而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特别重要。

3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意义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保障既有程序的意义,又有实体的意义。人身权利却同样是并且首先是实体性权利。依据国家赔偿法对于被错误羁押或者刑讯逼供致伤致死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毫无疑问,赔偿的决定性条件是受害者的实体权利受到了侵害,国家赔偿也是对其受到侵犯的实体性权利的赔偿。其次,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更具有法律保障的必要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利都应该受法律保障,但是在相对意义上说,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保障更具有必要性。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其财产权和诉讼权利也与其人身权利为基础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缺乏有效保障的问题成为公开的秘密,不可否认。这是一个全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我国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缺乏足够保障,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就我国而言,择其要者,有以下四个方面。

1、拘留、逮捕的普遍性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五种强制措施构成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体系。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逮捕和拘留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的强制措施,有着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本不应该具有适用的普遍性,但实践中,逮捕、拘留较之其他强制措施运用更为普遍。法律规定适用逮捕条件有三项,然而,实践中注重前两个条件,而忽视第三个条件,即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且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就不管有无逮捕必要,基本上都适用逮捕。而且拘留事实上已被当作逮捕的前置程序或者预备程序在使用。3

2、监视居住的违规执行

监视居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一种比较缓和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相同,只是在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上不同。其中最具有强制性的义务就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由于这一强制措施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的约束功能较弱,而公安机关执行“监视”职责客观上也有很大困难,因此,这一缓和的强制措施在实践中

3

胡锡庆.司法制度热点问题探索[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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