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二、三等专业奖学金所定的百分比不是评奖必须完成的最低限额,在执 行中应遵循宁缺毋滥的原则 15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6
学生捡到学生证或校徽时,应立即送交学生处或保卫部,谨防他人利用;如发 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学校保卫部、学生处。 17
一学期内辅修课程不及格在 2
门(含)以上者,由辅修院系批准,取消其辅修 资格 18
学生转入新专业,
高一级别的课程可以充抵低一级课程, 但低一级的课程不可 充抵高一级课程。 19
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
舞会类活动原则上安排在节假日和周末晚间进行,活动时间不得超过 23 时 21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2
平时成绩原则上不应低于课程总成绩的 40% 。 23
军事理论课为
36
学时。集中军训为 2 — 3
周。安排在第一学年进行。 24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校徽是学生的标志,新生入学复查合格的,由学 校统一发给。 25
北京师范大学十佳大学生评选办法采用推荐和自荐两种形式。 26
军训是学生的必修课,旷课累积达 5
学时者,给予全连通报批评。 27
修满辅修专业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 书。 28
学生修读“学院路地区校际共同体”的辅修 /
双学位课程,如未获得辅修 / 双学
位证书,可在第六学期末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课程认定申请。 29
下列行为属于考试严重作弊的是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30
学生辅修专业课考试不及格者,不计学分,但不须重新选课修读。 错的
单项奖学金不包括竞赛奖学金 31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 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2
学生修读其他学校课程,学校公共平台课由教务处认定。 33
参加优秀团干部评选,工作满一学期即可。 错的 34
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但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一般不超过该课程总 学时的三分之一)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冲突部分的课程。
错的 35
学生团体注销后,其所属的分支团体机构不同时注销。 错的 36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37
及格课程不得重修。 38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拘留十一天以上或者劳 动教养处罚的,学校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39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复查结论应载明的内容不包括申诉人享有的向教育部 高教司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40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达到 11
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1
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处提出 处理建议。 42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43
每个教学班级评定的学生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 90
分以上者不得超过 15 ﹪ , 65
分以下者不得少于 3% 44
要获评三等专业奖学金, 学年学习成绩排名须在前 45%
以内,
所有课程成绩均 在合格以上。 45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考场规则》,考试开始后迟到 20
分钟以上者,取消该课
程的本次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 46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警告处罚的, 学校给予其 警告处分 47
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 分 48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包括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49
勤工助学必须坚持 “立足校园、 服务社会” 的宗旨,
学生不得从事经商活动。
因伤病需休养治疗半个月者,不应予以休学。 50
补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补发证书日期填写 51
补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时间按毕业日期填写。 错的 52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五学期末提交申请。 53
前一学期内专业课程考试有未通过的科目,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 责人。 54
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计分法。 55
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6
学生在教学科研区上网以研究中心、 实验室为单位,
以导师为责任人统一开设 帐号,每月可免费访问 8G
国内流量。 57
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