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收入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2)

2019-03-09 17:49

会计与税法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同的是,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没有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所以,即便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税法上也要确认收入。

甲公司2009年应确认100万元的应税收入,与会计上确认的15万元收入形成了85万元的永久性差异,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增85万元。

利息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例:2009年1月1日,甲以2044.7万元从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该债券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年实际利率为4%。假设该债券为一般公司债券,作出2009年甲公司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1.会计处理

(1)2009年1月1日初始投资时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2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4.7 贷:银行存款 2044.7。 (2)2009年12月31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100 贷:投资收益 81.79(2044.7×4%)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18.21。 2.财税差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与金融负债相关的利息费用,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的条件,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即会计与税法都按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不产生任何差异。

2009年12月31日摊余成本(账面价值)=期初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期初摊余成本×(1+实际利率)=2044.7+2044.7×4%=2126.49(万元)。

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税基础=未来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2126.49万元=账面价值,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摘自 2010.10.11 8版 网址:

http://www.ctaxnews.net.cn/founder/zgswb/html/2010-10/11/content_13548.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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