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位名称一致;收汇金额与议付金额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出口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金额一致,如差额超外管局规定的限额要审核相关的单证。
B、托收项下:境外银行汇入汇款通知书上引用的编号与银行出口托收通知书的编号一致;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单位名称一致;收汇金额与议付金额及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出口金额扣除银行费用后金额一致,如差额超过外管局规定的限额要审核相关的单证。
C、自寄单据项下:汇入汇款金额及收款人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上的出口金额及出口单位名称一致。此外,我行须审核发票、报关单及核销单。
D、代理出口项下:收款人为代理协议中的委托方时,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的出口单位应与代理方一致。
(2)出口收汇结汇业务的审核重点
A、我行通过外汇帐户管理系统或外管局告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限额,应及时通知企业对超额部分办理结汇手续。企业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我行有权在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限额之日起90日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手续,并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企业。
B、我行在收到出口单位外汇收入款项,因为出口单位未提供相应凭证,我行不能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的,须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划入暂收专户的外汇不计息,未提供有效单据或未经外汇局核准不得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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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是由银行出具,交出口单位凭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重要凭证。
2、非贸易项下结汇
(1)可以全部结汇的非贸易收汇
A、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凭中标合同证明;
B、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C、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凭有关收汇决定书和收据;
D、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E、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入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凭利润收入分配证明和有关合同;
F、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可以全额结汇的其他情况。 (2)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净收入按期结汇的非贸易外汇收入:
A、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如对外勘测、设计、咨询、招标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净收入按年结汇);
B、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等; 22
C、免税商品公司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D、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此外,允许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的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限额以内保留外汇,超过部分经办行予以结汇。
(3)可以保留的非贸易收汇:
A、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B、捐赠、资助及援助合同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留;
C、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4)对于对公单位非贸易外汇收入,我行可以直接为收汇单位办理入帐或结汇手续,但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资本项目结汇
(1) 我行办理资本项目结汇应严格按照资本项目结汇审核程序办理。
(2)未取得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授权的分行均需凭外汇局出具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办理结汇业务,取得外汇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授权的分行,应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及我行资本金结汇操作规程办理资本金入账及资本金结汇。
(3)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A、单笔结汇超过100万美元或单一企业当日累计结汇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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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美元的,由经办人员填制《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大额结汇情况表》经复核人员复核后,在业务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以传真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
B、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统计表》;
C、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实行支付结汇制度,即除用于本企业开支的小额结汇外,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4)以下资本项目不得结汇: A、除出口押汇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 B、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
(5)以下资本项目结汇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凭外汇管理局核准件办理结汇:
A、外汇转贷款;
B、外商投资企业的国际商业贷款结汇; C、境外上市外汇结汇;
D、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以境外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外汇帐户中以投资外汇汇入的外汇。 24
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用汇客户,按一定的汇率收取人民币的行为。现行的售汇原则是:银行对境内机构的售汇支出必须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凡为资本项目的售汇支出均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经常项目的售汇支出凭有效单据或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
付汇是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用汇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结算方式、日期、金额,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现行的付汇原则是:银行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的外汇支付,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资本项目的外汇支付,持外汇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账户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1、贸易项下的售付汇
(1)我行办理贸易项下售付汇的基本程序:一是审核该项售付汇是否需要外汇局事前备案;二是审核各种结算方式相应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
(2)各种结算方式下售付汇应审核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及审核要点:
A、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我行应审核进口合同,或登记表格(如需)、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审核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如发票、运输单据等;
B、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的售付汇。我行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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