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行政法保护问题探讨

2019-03-09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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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行政法保护问题探讨

作者:张倩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5期

摘 要 见义勇为,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当今社会,见义不为的事情时有发生,其中很大的原因就是法律对于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不够完善。因此,如何从法律层面对见义勇为者进行保护就成了法学界考虑的重点问题。虽然我国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其权益进行保护,但随着实践中各种问题的出现,笔者发现,现有保护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现有立法位阶较低、见义勇为者缺乏权利救济手段等。本文从见义勇为的界定出发,通过分析现存行政法保护的现状及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对策,如提高现有立法位阶、设置权利救济手段等。目的是从行政法角度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很好的保护,从而调动公民进行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关键词 见义勇为 行政奖励 救济 见义勇为者 权益

作者简介:张倩,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081 一、见义勇为的界定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一词最早源于孔子的《论语·为政》,其中提到“见义不为,非勇也”,意思大概是看到正义的事,便要勇敢地去做。①古代仅从道德层面对见义勇为进行定义。而如今,随着见义勇为事件的频繁发生,仅从道德层面定义见义勇为已不能很好满足现状。见义勇为在现代社会并非法律强加于人的义务,但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却必须通过法律予以强制,并使这种保护成为一项义务,而要想通过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权益,前提就是对见义勇为进行准确界定。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从字面上理解,义即正义,在危难面前保持一颗正义之心,勇即勇敢,在危难面前,敢于抛下自己安危于不顾,为他人利益着想。而危难的来源通常表现为人为的或者自然的,即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行为。因此,笔者将见义勇为定义为,公民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危难面前,为保护国家利益、他人合法利益而勇于抛下自身利益,勇敢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进行抢险救灾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一)见义勇为者权益行政法保护的现状 1.国家法的立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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