阀、集装箱锁头等是否完好;
2.货物状态;
3.机具、防护用品和防护信号按规定安设;
4.作业后应检查车辆清扫(含车钩、车梯、车帮、手闸平台等)、门窗关闭、道沿清理情况;
5.货物码放、装载加固、苫盖情况;
6.防护信号的撤除情况和装卸机具齐全完好及熄火断电停放状况。
第115条 装卸成件及包装货物时必须使用渡板。其中手推车渡板应用厚度5毫米以上的铁板制成,宽度(沿轨道方向)不少于1米;叉车渡板应用厚度8毫米以上的钢板制作,宽度(沿轨道方向)不少于1.5米;渡板背面应装设卡板或销钉,防止渡板滑动。
第116条 装卸敞车装载的体轻货物以及苫揭篷布上下时,应用梯子。梯子必须坚实不得缺层,梯阶间距不能大于0.4米。揭苫篷布时,车上作业人员应站在车顶部纵向中线位置,面向距车帮最近处的车外方向。刮风天苫盖篷布要先将迎风面绳子放下拴好, 随放随拉随拴。揭篷布时由车的迎风端解开绳索卷起, 两侧篷布随解随卷, 车上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头
第117条 进行高处(在离开地面2米以上地点进行操作)作业的人员尽量避免双脚站在车帮上操作,否则要蹬稳抓牢防止摔下。
第118条 检修电气设备及电线路前以及作业过程中发
现任何不良现象或事故时,应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设专人监护或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防护牌。禁止带电修理。
第119条 各种机械运行时,禁止人员上下,不应在桥、门式起重机主梁或走台上行走。作业时起重臂下、吊起的货件下面及货件上面禁止站人。
第120条 起重工在起吊时应站在安全地点,距货件必须有两米以外的退让余地。禁止站在货件上和车内死角处,出入车厢应从车梯上下或使用自备轻便人梯,车上车下使用的工具要传递。
第121条 起重工作业时,必须配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禁止用手或脚伸入已吊起货物的下方取、放垫物和传送索具。
第122条 装卸长大货物时,起重工必须站在安全位置指挥司机吊运。校正悬空货件位置时,0.5米以下可用手扶(但不得用肩、身推靠),0.5米以上必须用司索钩或牵引绳。
第123条 使用电磁吸盘作业时,电压必须保持在380伏,低于380伏时,不得使用,并有专人指挥。
第124条 装卸6米以上长大货件必须使用牵引绳。装卸原木时,作业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并有专人指挥。
第125条 叉车作业时,必须做到“五不叉”:
1.货物重心超过货叉的载荷中心,使纵向稳定性降低时不叉;
2.单叉偏载不叉;
3.货物堆码不稳不叉; 4.叉尖可能损坏货物时不叉; 5.超重或重量不明不叉。
第126条 集装箱专用起重机或采用集装箱吊具的起重机进行集装箱装卸作业时不得少于2人。
第127条 在接触网未停电未接地时,禁止吊车的吊臂在接触网下伸臂和转动。
第128条 在装卸货物线的分段绝缘器内侧2米处应埋设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作业标,在标志外或非指定带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登上车顶作业。
第129条 装卸作业必须在线路两端设有安全作业标的指定线路安全区域内停电进行。作业前,必须与车站值班员、隔离开关操作员、监护员加强联系和互控,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停电无误后方准进行装卸作业。作业结束,装卸作业负责人确认所有人员均已到达安全地点后,通知车站并办理签认手续后,方准向接触网送电。
第130条 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不准在敞车、平车、罐车等车辆(棚车、保温车、家畜车内除外)上进行装卸作业、不准用竹竿等物测量货物的装载高度。
第131条 在带电接触网下,严禁站在棚车、保温车等高手制动机制动台上作业;禁止在敞车、平车装载的货物上坐立或装卸货物、捆绑蓬布,禁止用非绝缘竿尺测量货物高度。
第132条 货物装载高度需满足《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电气化区段安全距
离。
第133条 冬季装卸作业,装卸机械的梯子、扶手、踏板应捆扎草绳防滑;雪天作业时要及时清扫通路、走台等处。
三、其它作业人员
24.道路交通
第390条 汽车驾驶人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呼和浩特铁路局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
第391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392条 驾驶机动车时,严禁酒后、疲劳、超速、逆行、闯红灯以及违反禁令标志等违章行为。
第393条 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穿拖鞋驾车;拨打接听手机或收发查看手机信息; 3.观看电视、吸烟;
4.与乘车人员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5.向道路上抛掷物品; 6.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挡滑行;
7.昼间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车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昼夜累计驾车超过8小时。
第394条 严禁客货混装,超载、偏载,禁止自卸车翻斗上载人。
第395条 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驾驶证未按
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396条 车辆未停稳时,不得开车门或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第397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首先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隧道中倒车。
第398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期间,严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以及过渡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399条 对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地点,如单位通道、工程便道、站场通道和生产场所等,必须安装醒目的安全标志、警示牌或地障。
第340条 遇有降雾、雨、雪、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不得派车。因工作需要必须出车时,须在落实好各种行车安全措施后方准出车,驾驶中要根据天气情况,严格执行“一慢、二看、三通过”制度,严禁抢行。
第341条 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驾驶机动车前,须对机动车的车况、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车况不良或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
第342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非专职司机不准驾驶公车;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在驾驶机动车时使用手机。
第343条 凡不具备驾驶资质的人员严禁驾驶机动车,不准将车辆交由没有驾驶资质或不了解该车性能的他人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