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单价评审 (三)不平衡报价评审
详细评审中上一顺序评审时被否决的投标不再进入后续内容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单价遗漏评审 (一)单价遗漏项目的确定
单价遗漏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遗漏。 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未填报或填报为零的,视为单价遗漏。
(二)单价遗漏项目金额计算
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按照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即:
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工程量×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三)单价遗漏的处理
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3%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3%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视为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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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招标人承诺单价遗漏项目免费,或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中标,中标人应完成该项目,但该项目不得另行计价。
第二十三条 综合单价评审
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清单项目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主要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及其单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附需要评审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表(详附件6),并明确品种、规格、质量档次等必需信息。
(一)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评审
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明显不合理时,报价评审组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二)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评审
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明显不合理时,报价评审组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四条 不平衡报价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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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确定
不平衡报价项目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和措施项目。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1)当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5~25%时(具体偏差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的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2)当综合单价项目的报价与投标人采取的施工方式、方法(如土石方的开挖方式、运输距离,回填土石方的取得方式及运距等类似项目)相关联时,若投标人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20~30%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该类综合单价组成作出专门说明,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该类项目的报价是否视为不平衡报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作出说明或其说明明显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②投标人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但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未否决其投标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③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对应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综合单价组成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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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措施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当投标人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总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25~35%时(对于措施项目费用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的工程项目,上述偏差幅度可适当放宽,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措施项目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二)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计算
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相应工程量)+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措施项目总价
(三)不平衡报价的处理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报价评审组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提醒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第六章 低于成本评审
第二十五条 启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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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详附件5):
(一)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的85%。
(二)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
当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评审及询问
报价评审组应对满足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报价评审组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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