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2)

2019-03-09 19:36

税务稽查管理知识要点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规章。

**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1)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3)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5)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4)、(5)、(6)、(7)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4.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复议的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维持、履行、变更或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行政诉讼法》 **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

①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税务管理相对人。

②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③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和范围是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④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通常受理当事人对下列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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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阻止出境或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3)对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不服的。

(4)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如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5)认为税务机关侵犯其法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税务机关不作为的。如不予答复或办理税收事务等。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3.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4.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期间

(1)举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原告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2)证据保全。税务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时,应向人民法院出具申请书。

(3)财产保全。《行政诉讼法》规定,税务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救济完成后的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四)《国家赔偿法》

*税收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直接损害时,税务机关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1.税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符合法定的侵权行为主体。税收行政赔偿的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具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行为必须在行使税务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税务机关才予以赔偿。否则,税务机关不进行行政赔偿。

(3)存在实质性的损害事实。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赔偿请求人的财产权或其他权利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4)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税收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对赔偿请求人实施了行政罚款、没收财物等税务行政处罚,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2)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违法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的。

(4)税务机关因违法行使停止供应发票权、停止出口退税权,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5)违法侵犯当事人人身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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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赔偿请求人的权益造成损失属于税务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的,税务机关不负赔偿责任。 *3.税收行政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税务机关逾期不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4.税收行政赔偿的程序

(1)赔偿的先行处理程序。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赔偿申请的审理,制作《赔偿决定书》。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2)赔偿的诉讼程序。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对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可以作出维持、变更、驳回判决,也可以调解结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纳税担保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和纳税担保人,同时还有被担保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被担保人可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自然人;纳税担保人可能是纳税人自己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

***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不包括罚款。纳税担保范围还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3.纳税担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如以“纳税担保书”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等,否则就是无效的担保。

***4.纳税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 (1)纳税保证

①纳税保证的性质。按照法律规定,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当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即可以要求纳税人缴纳,也可以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缴纳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②纳税担保能力。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其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以内提供纳税担保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我国法律还列举了无纳税担保能力的情形,如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其法人书面授权范围以外提供纳税担保的,部分纳税信誉不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③纳税保证的时限。纳税保证的时限分为保证期间和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期间是指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我国法律规定,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税务人员在此过程中,如果存在执法过错,将被追究执法责任。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2)纳税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 A.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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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除用于抵押的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的、国有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使用权;

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E.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F.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G.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H.其他依法不予抵押的财产。

②抵押物的登记。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3)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包括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提供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等权利凭证提供的质押。

(4)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②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③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对无效的担保当然税收具有优先权。担保债权总是有一定期限的,而税收征收权的期限往往要长于担保债权的有效期限,甚至是无限期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拍卖优先原则

《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了抵税财物先拍卖、后变卖的顺序。依次顺序是: (1)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2)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3)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拍卖一次流拍后,税务机关经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被执行人不同意变卖的,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不动产和文物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转入变卖程序。

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减少征纳双方争议,避免操作执行的随意性。

2.抵税财物的范围和价值确定

抵税财物的范围和大致价值往往在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机构开始正式拍卖,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以前就已经确定,具体是:

(1)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能作为抵税财物。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以及单价5000元以上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3)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价值虽然超过应纳税额但却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机构开始正式拍卖时,抵税财物依次按以下三种方法确定价格: (1)按照市场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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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的通常方法确定,如出厂价等;

(3)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

另外,税务机关应当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保留价,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确定。经过流拍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2/3。

在变卖环节,变卖抵税财物的价格,应当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定。税务机关应当与被执行人协商是否需要请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被执行人认为需要的,税务机关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确定变卖价格。

对有政府定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确定价格。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

经拍卖流拍的抵税财物,其变卖价格应当不低于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的2/3。

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15日后,无法实现销售的,税务机关应当第二次核定价格,第二次核定的价格应当不低于首次核定价格的2/3。

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变价处理,以不低于前两种变卖方式定价的2/3确定价格。税务机关实施变卖10日后仍没有实现变卖的,税务机关再次核定的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定价的2/3。经过二次定价变卖仍未实现变卖的,以市场可接受的价格进行变卖。

《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抵税财物的范围和价值确定作了如上规定,目的是既保护纳税人权益、防止贱卖,又保证了执行成功、实现税款入库。

3.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

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有以下三种情形:

(1)拍卖、变卖实现,拍卖、变卖活动自然终止; (2)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实现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 (3)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 (七)《刑法》

如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符合《刑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一是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税务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以后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对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人,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节 税收违法行为

一、税收违法行为概述 *(一)税收违法行为的概念

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以下简称税收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

1.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还包括其他主体,如委托征税主体、协助征税主体、税务代理人等。

2.行为具有特定性。 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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