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12、建国后第一个惩治贪污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系统的惩治贪污的法律文件。对贪污罪以及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从法律上保证了当时“三反”运动取得彻底胜利。
13、第一个因腐败问题被判刑的省长——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 原中共江西省委副书记、省长倪献策,自1983年3月开始,滥用职权为一有夫之妇提职提薪、入党,让她出国“考察”,同时为她的亲属谋取私利,包庇其弟走私、行贿受贿等活动。1987年,倪献策被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4、第一次正式提出开展“党内反对腐败的斗争”
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了“执政党的党风问题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重要论断。告诫我们“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腐败现象,确有失败的危险。”要求全党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在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上,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开展“党内反对腐败的斗
争”。如果容忍腐败分子留在党内,就会使整个党衰败??必须从严治党,严肃执行党的纪律。
15、第一次提出反腐败斗争的三项工作格局——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建设力度,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须从严。反复强调,我们党的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1993年8月,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了反腐败斗争三项工作格局即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16、第一个较为系统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1997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这一准则共分三章十八条,第一次详尽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这个准则的出台,标志着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17、第一次颁布促进廉政建设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部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的法律。《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简称“两指”。 国务院1990年12月9日颁布的《行政监察条例》表述为“规定的时间、地点”。所以“两指”也经常被称为“两规”或“双规”。
18、第一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作为惩治腐败的犯罪条款——《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纳入《刑法》第395条第1款;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确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了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008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草案)》审议中,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
19、第一次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第58届联大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
律文件。加入公约为逐步解决我国查办涉外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等棘手问题,提供了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
20、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写入党的工作报告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党要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必须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第一次将反腐倡廉建设放在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的地位,强调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这在党的文献中还是第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