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与民主的演进(2)

2019-03-09 20:12

裁地\当作唯一的社会福利函数。显然,这是与集权统治者以自身的利益、安全为目标,追求收益最大化的价值相冲突的。任何独裁的或集权的政治不可能以保护人民产权、实现人民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何况当时肩负工业化重任的政府需要集中一切可能的权力和权威。

这样,对60年代初期农村改革调整时期,允许农民有个人产权只象一阵微风就不足为奇了。

「15」农民的个人利益得不到保护和满足,国家代表的社会利益最大化便难以实现。不少研究集权控制下的农村产权结构的文献揭示了它的低效率对农村经济和国家收益低增长的影响。(见胡汝银,1995年)这种状况削弱了政治合法性。如果把政治合法性纳入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来考虑,我们发现,在整个60和70年代,国家政权在农村始终存在合法性危机。

这种情况迫使国家不能放松农村的政治控制,相反,它要诉诸群众性政治运动(包括强化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和干部整肃来从事农村经济动员,而不放弃任意支配农村资源的权力。

然而,这样的动员激励机制又反过来削弱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意识形态的说服力和管理者的合理预期。直到改革前,这种循环往复的矛盾始终不能克服。这样我们在此又可以以反面的经验先提出另一个正面的假设,即:只有受到立宪制约的政府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的个人产权,从而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前一个假设说明的是民主的成长需要什么样的产权结构,表明的是产权演进的民主意义,这一个假设说明的是在何种政治结构下人民的个人产权才是可能的,它表明的是产权的民主条件。根据我们的论述,产权与民主的这种互动演进必须以政治控制的一定程度的宽松为前提。

6

以下两部分将从正面验证这两个假设,分析改革以来农村政治控制的变化对产权与民主之演进的积极意义,归纳市场化过程中产权变革所包含的民主化含义。

总的状况可以概括为:各种内外压力合成了国家大幅度放松农村政治控制的决策,荫护日趋宽松的政治环境,农村个人产权的生长发展使农民与国家、农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作为适应这种变化的一种制度安排,基层自治制度的成长反过来影响着农村变化中的产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农村改革的推进和国家有计划地放松对农村的政治控制是同一个过程。当然,控制的放松并不意味着控制的放弃,只是控制的性质、指向、范围和方式发生了与计划体制时代根本不同的变化。控制的放松或转变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国家承认农民个人财产的合法性,大幅度缩减指令性计划,扩大基层和农户的决策自主权,允许农民的自由交易和自由处置个人产权的权力,保障农民的择业自由,取消城乡间劳动力自由转移的壁垒,等等。「16」所有这些方面都可归纳到一点,是国家对农民身份和财产权利的控制发生有计划的放松。(陈明明,1995年)

推动国家对农村政治控制作出这种政策上的让步,其首要动力来源于底层农民的变革要求。农村人民公社原有的产权安排和政治控制既不能杜绝国家对产权的侵犯,也不能保证农

业生产率的提高,温饱问题依然是农民需要首先加以解决的问题。穷则思变。70年代末期,一些落后地区的农民在地方政府的默认下,在小范围内恢复60年代政策调整时期曾实行过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这在当时是非法的,但它所取得的效率使它很快在全国许多地方得到响应。正是底层把上层的政策调整拉向改革,国家认可了底层农民这种自发的制度创新,并决定在全国范围加以推广。因而,中国的农村改革是一种中央安排型的改革(Centrallymanagedreform)。(陈康等,1992年)

就上层而言,国家调整农村经济政策的动力主要是出于节约费用的考虑。我们前面已经提到,在人民公社的产权安排和政治控制模式下,交易费用是十分昂贵的。而70年代后期,国家费用上升的指数远远超过了收益指数的增长。(周其仁,1994年)但是从政治上来看,国家的政策让步更主要地是源于政治合法性的考虑。因为在当时,国家权威和意识形态由于长期错误的经济政策和社会动乱而正受到合法性的挑战,如果国家不对底层农民的变革要求作出反应,不及时调整既有的政策,它就不可能得到农民更多的政治支持,相反,一旦农村秩序变得紧张,国家已不能指望凭借原有的控制系统来巩固其政治权威的合法性,降低控制成本。恰好当时政治上的客观情势不至于使国家的政策让步会反过来削弱政治上的合法性,因此,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控制的宽松有了政治上的可能性。

国家对农村控制的大幅度放松对农村的所有权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原有体制通过国家主导的政治运动形成和改变所有权的逻辑,逐步让位于一个新的逻辑,即经过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交易,以及农民之间的交易来形成新的有效产权。(周其仁,1994年)

首先,农民个人产权的成长使农村的经济民主由社会主义的原则变成了事实。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规定,而这要以人民享有个人产权,并有权依法对个人产权进行自由处置为前提。改革以来,农民的个人产权得到政策和法律的合法确认,农村产权的权利束分解朝经济民主的方向发展。农村产权结构变化的结果,是国家拥有农村基本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而农民获得了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和流转权,享有剩余索取权以及非农资源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农民的个人私产权得到确认。这样,农民作为农村产权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的产权主体,它就有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力,而且从根本上讲,这种个人利益最大化是可以与社会利益最大化取得一致的。

其次,国家控制的宽松使农民有了更多的自由。农民的自由包括依法处置个人私产的自由,契约交易的自由,择业的自由,流动的自由,等等。这种自由赋予了农民可自愿地进行制度创新的权利,也可自愿地退出的权利。这就改变了农民的身分,也提高了农民的谈判地位。自由,是任何民主的政治体系的前提或基础,没有自由,就谈不上政治上的民主。显然,这种自由在原来的产权结构和控制模式下是不存在的。由于农民有了比以往更多的自由,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农民在制度创新过程中必然地倾向选择立宪主义的政治秩序。「17」

改革以来的承包责任制到股份合作制等制度创新的发展,就证明了这一点。

再次,国家与农民之间由此而与农村社会之间的关系,由绝对的权威支配与消极顺从关系转化为双方讨价还价式的交易关系,从而出现了交易产生的所有权。可以说,这是日趋强大的社会力量对国家旧式的权威系统发起的冲击;在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政治控制作出主动的、被动的让步后,从农村产权结构的演变对农村社会民主的成长所起的推进作用来说,这一点是非常关键性的。有了双方的平等契约关系,农民获得了产权和自由,而国家则换得了

稳定的收益、低成本的控制和农民的政治支持。这就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的一致更重要的是,国家的权力和行为受到农民和社会的制约,在合约交易中,国家被要求承担起保护新的有效产权的责任,而且自己也主动地作出这一努力。这反映了国家已不再如以往那样可以单方面改造社会和产权而无须与农民作进一步的交易。农村改革的经验证明,一旦国家侵犯有效的产权安排,它就会受到乡村社会和农户的有力反弹。因此,改革以来的农村政策是在分权决策的框架下聚合农民的利益要求的产物,这一过程把农民的利益纳入到政府过程中来,农民已不再是体制外的\边缘人\而成为体制内的\政治人\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国家对农村的政治控制的大幅度放松是由一系列的内外因素推动的,其中就有农民的产权和利益要求;然而,一旦控制放松,它就对农村社会的产权与民主的演进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这种演进与成长必须以这种宽松的环境为前提。当然,有必要指出,国家对农村社会控制的让步也产生了消极的后果,比如农村宗族势力的复兴和农村秩序的失控。这种状况肯定会影响农村的产权变革和政治建设,至于能否把宗教纳入到乡村新的政治秩序之中去,使之发生现代性的转变,尚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唐贤兴,1995年)

7

由农村承包责任制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实际上是财产权的分解和重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农民产权主体的地位的确立和自由度的增大,实际上是经济民主的扩张。

社会主义历来主张以广大人民的经济民主来取代少数政治经济精英对社会资源的操纵。农村改革是对这一理想的实现。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民主高于政治民主。但是,没有政治民主的保障,社会民主(包括经济民主)是不可能的,或者说至多只是原则上的。在农村的产权变迁中,政治民主既是保证农村社会公有资产不被少数人\自发私有化\的必要条件,也是防止财富分配极端不平等和防止国家随意地侵犯农民产权的必要条件。「18」因此,农村的产权变迁必须有民主的政治制度安排相配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这种乡村的政治制度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政治民主是限定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从而保护人民的自由的立宪安排。改革以来国家对农村政治控制的政策退却,使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平等的契约关系成为支配这一关系的主体,财产权日益成为划定政府权力和农民自由的合理边界。在这种趋势下,如果操作得法,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能够成为农村社区最好的民主政治制度,它既能有效保护农民的产权,也能让广大农民实际地参与到政治过程中来,实现农民切身的利益要求。对国家来说,它可以凭籍这一制度安排来重建政治控制让步后的农村政治秩序。

但是,要使这种民主制度真正发挥好它应有的功能还面临着各方面的困难。由于国家始终必须以\农村干部\这一替代机制来对农村社会进行有效的政治控制,农村干部有蜕化为新的特权结层的危险,因为他们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分配的权力来操纵选举过程,所以,在产权的分配和重建过程中,财富和资源的分配越来越不公平,而日益集中到少数精英人物尤其是干部的手中。尽管广大农户在为乡村公共财产缴纳税费时强烈要求政治参与监督,但这种监督在体制上尚未健全。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还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使之足能抵制国家尤其是地方政府凭行政权力对农村产权的随意侵犯。屡禁不绝的摊派实际上是地方政府以行政权力对农村资源的随意提取。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村民委员会在本质上

依然是\一级政府\,代行着政府在农村进行社会控制的职能,因而其选举也往往受到上一级政府的操纵或干预。这两种情况表明,农村社区的政治民主化和国家对农村政治控制让步后的农民与国家关系的变化之间,存在严重的脱节。农村产权变革向更高层次的市场化演进,就必须尽快完善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加快农村社区与国家的二元化分离,否则,农民的个人利益和产权这些经济民主便得不到政治上的保护。 8

农村的产权变革和政治制度的民主化之演进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对政治控制的变化的描述或许只是其中一个有益的角度,但它也只能揭示某些方面的问题,而不是产权与民主演进关系的全部。本文的结论是,国家某种模式的政治控制规定了产权的结构和民主的程度,在控制模式不变的条件下,产权和民主这两种制度的安排不可能有更大的变化。这就是说,如果要实现产权按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要求的方向转变,就必须改变现有的政治控制模式,以及支撑这一模式的意识形态的变革。当然,政治控制和产权、民主之间是互为因果的关系,互动之中仅仅是以关系的另一方面作为必要条件。但显而易见,只有在某种程度的宽松的政治控制下,产权与民主的演进关系才更具有现实性。中国农村改革的经验也许具有普遍意义的。

注释:

「1」现代产权经济学把财产权作为内在因素来考虑。如德姆塞茨认为,当受外因影响的人使利润和成本内在化从而成为经济问题时,财产权就产生了。(1967年)诺斯等人在重新解西方经济史时,将政府制度和经济政策均当做内在因素来分析。(1981年)

「2」但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产权与民主的演进没有作集中展开的论述。他对未来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只是一些原则性设想,没有回答公有制结构下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

「3」巴塞尔的这一分析模型仍以西方社会产权与民主的演进为背景,因而其适用性受到了限制。

「4」对工业化与民主化的关系,西方社会科学长久以来也存在着重大争论,赞成民主化的人认为,民主化是工业化的重要前提。反对意见认为,民众民主化是在工业化之后出现的,而不是在工业化之前出现或与工业化同时出现的,因为经验证明,几乎没有一个发达国家是在现代化经济成长的早期阶段实行民众民主的。见诺兰(1995年)。不过,建国后的工业化战略并不说明是受到西方观点影响的。

「5」因为现代化的历史经验和1949年革命都证明,十九世纪后期以来中国之所以长期落后,第一是因为中央政府的衰微,第二是因为没有发达的本国大工业。见罗兹曼(1980年)

「6」在革命后社会初期,即使存在比较成熟的市场,它承担不了工业化积累的任务。

「7」这种冲突在1953年开始的国家和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中表现了出来。见薄一波

(1993年)

「8」农户的个体产权,即农户的利益,构成了农村社区名义上的产权主体。因此,首先要分析农民个体所有权的情况。

「9」这一方针与苏联的经验有所不同,是毛泽东的创造。但它并没有达到理想的预期,比如加强工农联盟的要求,实际上使城乡关系处于某种不平等的紧张关系中。(见徐勇,1992)

「10」一般认为中国的农业合作化比苏联的集体农庄运动更少政治强制性,但并非完全没有强制,农民也并非自愿入社。

「11」\农村干部\是农村社区中那些身份是农民但从事农村社会管理的人,与正式的\国家干部\是有区别的。见徐德信(1996年)

「12」但是,它并没有充当象交换在市场中和权威在政府所扮演的那种特殊角色,而且它在共产主义中比在自由民主制度里更为普遍(见林德布洛姆1977年,第15页)

「13」政策调整的原因有:农业衰退引致国家收益骤降;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农民怠工要求政策让步(见周其仁,1994年),调整的主要内容是承认家庭副业的合法地位;允许少量自留地和包产到户、分田单干;确立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体制。(见乔宗寿等,1993年,第542页)

「14」不少论者认为,中国在农村产权变革中相较苏联而言更少具有国家的暴力强制。

这是事实,但这并不能认为不存在国家的暴力强制,当时农民的自觉性是很有限的。

「15」允许农民享有一定的个人产权之所以很短暂,一则在于农民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暂时缓解了,二则在于当时的意识形态的限制。政策调整在批\单干风\中结束。

「16」国家控制的这些变化都可以在三中全会以来的一系列农村政策文件中找到根据,可参见沈冲,向熙阳(1988年)

「17」立宪主义指对政府权威加以约束的各种规则;有时又指一套基本的和稳定的规则分配权威;有时它又意味着法律或规则而不是个人的权限支配政府;或者意味着一个规则规定了权力的分配;或者以某种特殊的方式保护人民不受统治者的伤害。(见林德布洛姆,1977年,第188-189页)立宪主义既可是政治秩序,又可以是经济秩序。

「18」从这一点来看,把民主化列为市场化以后,认为必须等市场化改革完成以后再进行民主化改革的观点(见崔殿超,1988年)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

参考文献:

A ·Alchin,1977: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In Alchian,Economics Forcesat。


产权与民主的演进(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中国历史纪年简表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