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举证。本案原告所举证证据已经超过自己的举证范围,被告已将存款数目、卡被盗刷的第二天被告本人到银行办理查询及密码重置的凭证、同时期间还用该卡在被告处存款100元银行凭证、结合原告单位出具证明证明期间未离开过喀什的证明等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原告所持被告银行卡存款数目,以及该卡未丢失或借给他人使用,同时亦可以充分证明原告本人不具备2016年1月14日到异地转账的时间和条件。本案因被告技术、设备等原因被人异地盗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他字[2003]第16号《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的通知】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并证据充分确凿。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原告无过失和过错的情况下,被告未尽到保障原告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监管不力造成他人更换了原告银行卡密码和银行卡关联的手机号码,伪卡盗刷了李亚明的存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存款损失。以上代理意见,请法院予以参考和采纳。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胡志翔律师 2016年4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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